婚前彩礼纠纷怎么办
一般来说,在仪式礼物的争论中,男女之间存在一些分歧。是男女婚前送的钱和礼金。礼物的数量由当地习俗决定。我们有必要知道,关于法院如何处理彩礼纠纷?
法院如何处理彩礼纠纷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海关支付的聘礼的,人民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彩礼纠纷谁来举证
1、如果对彩礼是否应当按照法定情形返还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彩礼返还是否存在法定情形,要求返还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对彩礼数额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彩礼的实际数额。举证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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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1、处理婚约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是否退还订婚礼物,要看双方是否已建立婚姻关系。在支付彩礼后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退还彩礼;如果彩礼是已婚的,原则上不退还彩礼(一些特殊情形);如果是按照习俗举行婚礼而没有取得结婚证书的,同居关系终止时,原则上不退还聘礼。
2、如果婚前支付订婚礼物,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可以考虑要求返还。如果在支付订婚礼物后,支付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返还定金,则不予支持,因为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合法的财产共有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节决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判决禁止离婚的,不能支持一方返还彩礼的请求。
3、一定是当地婚前送礼的习俗确实存在。也就是说,彩礼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婚姻和婚姻大多是以风俗习惯为基础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地方习俗,就不存在订婚礼物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订婚赠与、属于男女交往的给付财产,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4、在支付婚约礼物时,应当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订婚礼的支付往往是当地市场和社会压力所迫。如果订婚礼物是自愿支付,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这是一种一般的捐赠行为。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不支持返还订婚礼物的要求。
5、支付彩礼后,办理结婚登记,真正做到双方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结婚登记后,如果双方不住在一起,又没有帮助和同居的经历,那么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应宽泛地解释订婚礼物的支付和接受问题。实际上,订婚礼物不仅是男女之间的,而且是两个家庭之间的。我们应该对订婚礼物的给予者和接受者有一个宽泛的认识,不仅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还应该包括他们各自的亲属。在现实生活中,订婚礼物往往是送到妻子母亲家里,很少用于男女结婚。在很多情况下,订婚礼物都是由全家人用财产来支付的,整个家庭都负债了。鉴于这些具体情况,如果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主体作出限制性解释,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付款给付款人的生活带来了困难。这是订婚礼返还的特例。生活中有两种困难。困难在于他们不能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支付订婚礼物的困难造成了前后生活的差异,俞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前一种意义上的,即难以规定。
8、适用于返还订婚礼物的诉讼时效。返还订婚礼物须遵守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这种纠纷的出发点是: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支付方应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当时的另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支付方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彩礼返还是有条件的,比如双方都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都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婚前付款给支付方造成困难的,符合其中一个条件,法院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