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爬50米塔吊讨薪被拘
2月5日,甘肃甘南包工头爬50米塔吊讨薪被拘。某建筑工地内,有人爬上塔吊准备跳下。合作公安发布通报:当事人系该建筑工地一名包工头,爬上50米高的塔吊臂威胁工地负责人并向党委政府施压恶意索要工程款。
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教育劝解,该男子从塔吊上爬了下来。该男子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合作市公安局依法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恶意讨薪构成什么罪
恶意讨薪构成恶意讨薪罪。
1、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春节将至,建筑业进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高峰期。
2、农民工返乡前要拿回自己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讨薪必须理性合法、必须注意“靠证据说话”.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原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考勤记录等。
2)因而农民工只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留上述证据,在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助其依法维权、讨回欠薪。我国司法机关近年不断完善农民工维权机制,对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以讨要工资为名指使农民工恶意讨薪的行为,都是严惩不贷的。
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
1、刑法并未规定恶意讨薪罪,这不是犯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刑法只规定了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包工头爬50米塔吊讨薪被拘
误把“讨债”当作“讨薪”?一旦遭遇“欠薪”,可以拨打这个电话
一直以来,“欠薪”问题广受社会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过,随着新业态发展,出现了很多误把“讨债”当作“讨薪”的情况。
此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解读了“欠薪”、“欠债”等概念。
根据解读,“欠薪”与工资相关,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约束。认定“欠薪”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三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里说到的劳动者工资包括六个组成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欠债”则与劳务报酬相关,属于民事纠纷。劳务报酬,是指通过民事协议,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咨询、讲学、演出、表演、代办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各种劳务报酬,或者承揽业务取得的报酬。这些都不属于“工资”。如果针对劳务报酬发生争议,就不是“欠薪”,而是“欠债”了。比如承揽费用争议、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交易费用争议、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合作费用争议等,都属于民事纠纷,由《合同法》等约束,适用民事诉讼。
所以,“讨薪”、“讨债”不应混淆。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日常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条、加班补贴、考勤记录等,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以便日后主张合法权益。
一旦遭遇“欠薪”,可以拨打统一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还可以直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相关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符合条件的京津冀户籍劳动者,用工地在京津冀区域内的,如果遇到“欠薪”情况,还可以异地投诉,由劳动者本人在法定时效期内,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