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建筑工人恶意讨薪怎么办
遇到建筑工人恶意讨薪怎么办
“恶意讨薪”事件的表现形式关于“恶意讨薪”的定义,目前没有查到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不少地方政府为有效管理“恶意讨薪”事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曾于2007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规定建设领域“恶意追讨”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形式:
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3.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4. 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
5.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联合发布的《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资纠纷时,对没有考勤记录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料材的工资诉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支持。对恶意讨薪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为当地处理恶意讨薪事件提供了依据。
“恶意讨薪”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一)我国刑法已经把恶意欠薪的行为入刑,但对恶意讨薪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罪名规定。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涉及的罪名有:
1.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
在大连市曾出现过一名劳务班主擅自改了自己名下17名工人的工资,通过增加工时和上调工时工资的方式,虚报4万元,被大连警方以诈骗罪批捕,但由于属于犯罪未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轻处罚,被行政拘留10天。结合我们上面提到的处理思路中,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果在后续的查证中被证明造假,则都可以作为诈骗罪的证据使用。
2.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苏州曾经发生过一起装修工程款纠纷,装修公司的老板因不满结算金额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找专门的讨债公司,以日薪300元雇佣十余名艾滋病病人通过堵门、堵车的方式恶意讨要欠款,严重扰乱该单位秩序。后该老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
3.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名是“恶意讨薪”行为被认定比较多的。
遇到建筑工人恶意讨薪怎么办
如在广州周边的一些地方,有零散的6、7人的团伙,专门在建筑工地上找短期的零工,因为涉及到的劳务费金额较小,项目方一般都采取手写合同的方式,这些团伙利用了这个漏洞,在劳务金额的部分故意空出比较大的空间,等几天的活干完后,通过在手写的合同金额后面加“0”的方式,增大劳务金额,如把原本的五千的报酬改为五万,如果不给就在工地上闹事,这些团伙多是老乡,互相勾结,一个闹事剩余的全部都来帮忙,很多项目方都息事宁人,给钱了事,这些团伙流窜作案,影响特别恶劣,后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再如发生在吉林松原的案子,嫌疑人利用农民工身份“恶意讨薪”敲诈勒索企业,使用虚假工作考勤表虚报工资,通过干扰企业正常工作秩序、上访、在网络上造谣等手段,向松原市飞达集团敲诈勒索69万元的“人工费”,和实际结算的金额相差一倍。按照他们提供的材料,施工期48天,一个做饭的工人50天工资高达15500元,日工资310元。这个标准对于东北的三四线城市来说,高的离谱。
(二)行政责任对行为不是特别严重,扰乱企业经营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遇到建筑工人恶意讨薪怎么办?请看真实案情:
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刘某某,是东部某省一个相对落后山村的农民。成年后,他靠常年在外打工维持家人的生活,由于他常年从事钢筋工作,掌握了“扎钢筋”的技能。2012年4月初的一天,正在某市打工的刘某某和妻子接到老乡童某的电话,说徐州某工地需要钢筋工,让他到徐州来。刘某某和妻子一道来到南京,与童某召集的另外20多人,一起乘坐火车到了徐州。当天晚上到达徐州后,他们就被接到了工地。
第二天,“包工头”安排他们做“扎钢筋”的活。这时,刘某某发现,这20多人仅有少数人会做“扎钢筋”,其他人似乎从来没干过这个活,而且懒懒散散,没有几个人好好干活。就这样在工地干了两三天后,“包工头”让他们走人。一听说“包工头”要他们走人,这些人在工地上大声吵嚷,并冲到“包工头”办公室要求赔偿误工费。“包工头”被他们的气焰所吓倒,最后只好拿钱消灾。拿到钱后,童某分给刘某某和其他20多人每人1000元。过了几天,刘某某又跟随另一个老乡郭某到常州某工地打工,他们如法炮制,逼迫工地老板拿钱赔偿误工费。这一次刘某某分到了750元。常州“打工”结束后,他跟随郭某来到南京。
在南京某建筑工地,他们故伎重演,但这次招工老板没有“花钱销灾”,而选择了报警。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经查实,以寻衅滋事罪将刘某某等人抓捕,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刘某某等17人一年二个月到二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专业律师评析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春节将至,建筑业进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高峰期。农民工返乡前要拿回自己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讨薪必须理性合法、必须注意“靠证据说话”。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原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考勤记录等。
因而农民工只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留上述证据,在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助其依法维权、讨回欠薪。我国司法机关近年不断完善农民工维权机制,对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以讨要工资为名指使农民工恶意讨薪的行为,都是严惩不贷的。
如本案中的刘某某等人打着农民工讨薪的旗号恶意讨薪,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目前在建设行业还有许多承建单位延续着几十年来的传统观念,靠感情和所谓的信誉,口头与承揽方或雇用方订立劳动协议,一旦发生了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维权,这也给一些专门打着农民工讨薪旗号的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希望相关建设企业能够规范劳务规程,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与承建方或雇用方订立正规的合同,以便发生分歧、争执能有据可依,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遇到建筑工人恶意讨薪怎么办
当出现恶意讨薪情况时,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公安立案侦查,可以依照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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