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形象用别人的算不算侵权
朋友圈发布别人的照片对很多人来说是件非常寻常的事情,但很少人能意识到这其实很容易侵犯别人的肖像权。
如何才会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呢?
我们可能会有以下民间标准,比如:
只P自己不修他人的行为;
谁都不P就发原图的行为;
……
跑偏了跑偏了,法律科普怎么变成八卦小文了,以下纠正。
特别提示:以下内容均以未经权利人同意为前提;否则,都是废话。
一、发布别人的照片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妥妥的侵权。
微信朋友圈现在不单单是朋友交流的平台,更多的似乎是一个宣传推广平台。
商家将别人的照片用来宣传自身产品,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比如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发布一组新人照片再配一段祝福兼宣传的文案。
比如减肥产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发布很多“消费者”前后对比照并配一段产品推荐。
这是很明显的侵权行为,既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又用于了营利活动。
二、将丑化别人形象的照片进行发布,也属于侵权。
把别人的形象制作成表情包或者掐头去尾的展示别人的照片,虽然可能产生各种震惊的效果,但却是以牺牲别人正面形象为代价的。
不侵权说不过去。
三、P图伪造别人的照片予以发布,更是侵权。
P图大神是越来越多了,“照骗”已经蔚然成风。
可以把人P到任何场景,很多造假的裸照就是这么来的,真的很可恶。
四、除合理使用外,在朋友圈发别人的照片,原则上都可以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对于肖像权进行了相对过去更加全面、严格的规定。
可以说,除合理使用外,未经权利人同意在朋友圈发别人的照片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这下可麻烦了,今天可能还是和你一起凹造型的“好朋友”,明天也许就是对簿公堂的大仇人……
是否侵犯肖像权并不以营业、丑化为前提。
那么合理使用范围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请看以下五项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对比以上合理使用范围后,你会发现:
在朋友圈发别人的照片,很难用合理使用来规避,你非得说是为了个人学习或者艺术欣赏,我(信你才怪)也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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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未经权利人同意,“在朋友圈发布别人的照片原则上都可以认定为侵权”只是规定,是对我们基本权利的严格保护。
至于要不要理会、要不要维权,我们每个人内心都有一杆秤。
对于确实无法接受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立即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
总之,在朋友圈发布别人的照片也要考虑别人的感受。
发得好一定会带来真诚的点赞,发得不好可能会带来法律的责任。
表情包形象用别人的算不算侵权
使用明星表情包也会侵权吗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的案件数量急速攀升。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使肖像更加易于获取,使用更加便捷,传播更加迅速。网络环境中,肖像权纠纷绝大部分权利人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可辨识的肖像能够带来吸引力,便于从海量信息中聚集点击和关注,从而吸引流量、产生价值、取得经济效益,由此也催生了肖像权侵权问题。
●案例
胡某于2010年在某社交平台开通账号,积累了不少人气。2015年,甲公司委托胡某编发一篇介绍该公司产品的软文。胡某编好后,将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并配用了某明星的表情包。
2016年,该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胡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成本3000元。
庭审中,胡某及甲公司辩称,自己确实使用了原告的表情包,但是该表情包来源于网络搜索,原告既然允许自己的表情包在网络世界广泛流传,就应当视为放弃了对于该表情包的肖像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二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法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专家说法
使用明星表情包,须尊重肖像权
在网络环境中,明星表情包被广泛使用于微信、微博以及各类网络论坛等场景中。一些网络用户认为使用明星表情包的情况司空见惯,不构成侵权,这种观念值得警惕。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其中蕴含着肖像权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因此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保护。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起案件中,胡某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将权利人表情包作为软文配图,公开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其目的是利用明星肖像吸引公众关注,提升软文的营销效果,该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目前在网络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并不鲜见,侵权行为除软文广告外,还有以“明星同款”名义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推销商品、将明星肖像与品牌宣传相结合造成虚假代言效果等情形。而且伴随着社会公众心理需求的多样化,侵权人也广泛使用写真、剧照、综艺剪辑片段等肖像载体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环境里还有相当一部分侵权行为以表情包或恶搞形式出现,使用者以博取关注、蹭热点为主要目的,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质。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已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需在确定责任承担时纳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予以考虑。这一立法上的变化与当前肖像权保护的实际情况相契合,为肖像权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现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精神。
那么是不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所有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呢?就这一问题,民法典在借鉴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创设性地规定了5类肖像合理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实现了肖像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协调。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如果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肖像合理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不符合肖像合理实施条件的使用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此,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肖像权利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他人已发布的明星表情包时,不宜随意修改、恶搞,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明星肖像时,也不应出现侮辱和诽谤的言辞,更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明星肖像,避免因侵害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表情包形象用别人的算不算侵权
在当代年轻人手机里,表情包已经是必备聊天利器了。而有些商家为了吸引流量,出了自制表情包的功能,这个功能一出就大受好评,可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了。如果朋友擅自将别人的照片做成表情包,并随意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呢?
案件详情:
张某的朋友黄某在平时聊天时很喜欢用表情包,后来很多软件都出现了自制表情包的功能,黄某也被这个功能吸引了过去,从此在自制表情包的路上一去不复返。开始的时候黄某只是在网上找些宠物、动漫等图片做成表情包使用,后来她开始将魔爪伸到了自己朋友身边。黄某经常趁着身边朋友不注意拍下对方照片,然后将其做成各种表情包,还发给别人看,并在和人聊天时随意使用,使得表情包扩散开来,黄某朋友的生活也受到影响。朋友们曾严厉禁止黄某这样做,但她不听,依旧我行我素。某天,黄某趁张某不注意拍下她的丑照,还将其做成表情包,发给了张某暗恋的人看,导致对方对张某的印象不好。黄某这种行为对吗?是否构成侵权呢?
律师在线:
未经他人允许将朋友的照片P成表情包,黄某的这种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关于“表情包形象用别人的算不算侵权”及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开玩笑要有个度,在朋友明确表示不愿的情况下依旧我行我素,不仅朋友会和自己渐行渐远,如果行为过分的话还可能构成侵权,要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