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累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累犯
累犯,顾名思义就是重复犯罪的人,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除外。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会发现一般累犯,前后罪一定要故意犯罪,而且前后罪都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以内。如果张三交通肇事,刑满释放后的5年内又犯新罪,这就不存在累犯的前提性条件,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再如张三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新罪,这也不成立累犯,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而拘役不是有期徒刑。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是不考虑刑罚的,比如张三因为间谍罪被判管制,50年后又犯恐怖活动罪,这也属于累犯。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缓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比如,张三同时犯盗窃罪和侮辱罪,数罪并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执行缓刑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项引发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张三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间,又实施了一个新的犯罪,应当判处1年有期徒刑,假定数罪并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应当撤销缓刑,且不能再次适用缓刑,因为犯新罪就证明张三有再犯罪的危险。
但是,如果张三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间发现之前有一个漏罪应当判处1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判处3年,这种情况仍然适用缓刑,因为漏罪并不能证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
有三类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适用缓刑,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是,如果80岁的老人是黑社会性质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能适用缓刑。因为还有禁止缓刑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般缓刑,有对应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比如通常说的判三缓五,也就是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考验期就是5年,如果在这5年中没有发现漏罪、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考验期应当遵循的规定,那么5年之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还有一种特殊缓刑叫做战时缓刑,这是在战争期间,允许犯罪军人戴罪立功。如果确有立功表现,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与一般缓刑相比,战时缓刑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没有考验期;第二它撤销原判后,不再以犯罪论处,而一般缓刑会在档案上留下污点,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累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一、累犯应具备的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后罪虽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构成累犯;同样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不构成累犯。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和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时间上的要求,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或服刑人员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构成累犯,不按累犯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按累犯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累犯不适用取保候审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累犯取保候审的难度较大,一般是不会办理取保候审的。当然这也要看具体是什么罪行,还需要看你犯罪的严重程度是怎样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比较好。
明确的规定能找到的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累犯一般会怎么判刑根据我国刑法,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一般累犯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二)特殊累犯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时间无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很重要的地方。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累犯量刑: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3、累犯不得假释。
四、累犯可以适用缓刑吗?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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