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暂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
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
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
染性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
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
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
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
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
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正确答案:C解析: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明确”医学意见”为:①”建议不宜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②”建议不宜生育”: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③”建议暂缓结婚”: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以及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双方为表兄妹,为旁系血亲,属于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故题1的正确答案为A;进行性肌肉营养不良症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属于医学建议不宜生育的疾病,故题2的正确答案为E;梅毒是指定的传染病,属于医学建议暂缓结婚的疾病,故题3的正确答案为C。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禁止近亲婚配,特别应禁止双方均是原发性癫痫的近亲患者婚配和生育。应劝阻双方均患原发性癫痫的非血缘关系的患者结婚,特别是一方或双方有癫痫家族史者,如已结婚者应禁止生育。癫痫患者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均有癫痫,患者本人又已生过患癫痫的子女,应禁止生第2胎。癫痫治疗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禁止结婚的对象: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暂缓结婚的对象:各种传染病的规定隔离期、慢性病的活动期,心、肝、肾、肺、脑等重要脏器的功能代偿不全时,如肝炎、肺结核在活动期,肾炎未治愈稳定等,都应暂缓结婚。 生殖器官畸形,可矫治的,需待矫正后再结婚。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男女双方应接受医生的意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后,才可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中国法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传染性乙肝、严重智力障碍等。 《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主要依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
扩展资料
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精神病在发作期间或尚未稳定2年以上者,应暂缓结婚:因为精神病人在婚恋中往往由于精神紧张或体力劳短胶畸形累而引起复发,且病情稳定时间不到2年者,其复发机会多,离婚率也高
据了解,婚检是筛查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的重要方法,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有意或无意隐瞒健康状况的事情发生。
那些想方设法回避婚检的人往往有着难以言状的隐痛,婚检所带来的是比健康人大得多的精神压力。
专家指出,目前国家规定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或情况只有少数几种,如患有精神失常和因重大传染性疾病处于隔离期间的人。即使有比较严重的先天疾病者,也只是建议“不宜结婚”。
但如果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坚持结婚,法律也是允许的,只是要在医生指导下,采取严格的医学措施。
对于传染性疾病,婚前可以提醒双方家人接种疫苗避免传染,如果女方染病,在给丈夫免疫的同时,还应阻断对胎儿的传播。妇幼保健机构会加强对孕妇及胎儿的观察,密切注意婴儿的身体状况。一旦发现胎儿有不正常的情况出现,可以对孕妇实行强制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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