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避免税务风险必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准确地遵守税收法规规定,而导致企业可能产生的损失,包括遭受法律制裁、名誉受损的风险。这种损失可能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遭受税务部门的查处除补交税款外,还加收税收滞纳金、罚款;二是企业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等而损失应得的经济利益。
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企业管理者纳税意识淡泊,甚至无视税收法规规定,挑战税法的尊严与权威。
主要表现为故意隐瞒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甚至采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种非法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以上行为体现了纳税人的主观故意性,对此必须严惩;同时加大税法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健全纳税信用登记评定制度,加大对依法纳税者的表彰与奖励。
2、企业办税人员对税法的理解不准确产生的税收风险。
对于这类税务风险,企业并不具有主观故意性,而是因为相关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税法的理解不准确造成的。结果表现为企业有可能少交税款,也有可能多交税款。
对于这类税务风险,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采取提高办税人员的专业能力,规范涉税流程等措施解决,也可以从外部聘请专业税务顾问。目前不少大型企业专门成立了税务部,从财务独立出来,专门从事税务工作,办理涉税业务,目的就是加强涉税风险管理。
3、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带来的税收风险。
对这类风险,由于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企业在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的接受。
对于这类税收风险,由于企业不能控制,所以在实施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时,要有专业的团队参加决策,分析可能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在政策变化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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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显示为风险纳税人,说明企业在财务指标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而纳税人的风险等级一般会被分为4个等级: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变为风险纳税人的原因:
1、企业盲目纳税,企业由于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或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忘缴或少缴税,或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无知无故多缴纳了税款;
2、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失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少纳税,这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罚款,多交滞纳金,降低纳税企业的信誉不良后果,不仅企业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甚相关财务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由于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或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忘缴或少缴了税,或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无知无故多缴纳了税款。还有一种就是没有及时听取税务局相关的规定。
要去税务局找专管员核实原因
你们企业收到的这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不可以进项抵扣。
啊?怎么会是虚开的发票呢?我们一向遵纪守法呀,不知道这几张发票是虚开的发票。
我们确实从W公司购进了几批原材料,接收发票时也核对了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均与实际相符。怎么偏偏就收到了虚开的发票呢?税务局会处罚我们公司么?
不用担心。我们税务局会对你们公司的购销情况、开票情况和付款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
如果经过核查,证明你说的情况属实,那就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不会进行处罚,但你们需要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
那我就放心了!如果我们公司向W公司重新取得合法的发票,还能重新抵扣么?
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可以予以抵扣!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接受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置呢?
(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不过也不用害怕,记住以下几个小窍门可以有效防范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交易前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销售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资格等方面,评估虚开风险,警惕虚开发票。
(二)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销售方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三)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四)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电商企业,属于非传统行业领域,在2015年之前,纳税规定的对象一般只限于电商平台或品牌销售商,普通的电商零售商尚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在2015年后,国家出台了不少过于电商企业纳税的法律法规。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2015年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上海主营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某获刑2年,被处罚金6万元,给很多电商老板提了个醒。现实中,许多电商老板对自身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领取发票或外销售很多不开具发票,造成了最为常见也是情节最为严重的涉税风险。
除了上述所说的这类风险之外,电商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还有以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不匹配。
1、通过开咨询费发票套现。
2、利用信息加密系统、无纸化操作、异地商品调拨隐匿收入。
3、隐瞒特许权使用费(如品牌使用费)收入、平台使用费收入、佣金收入、仓储服务费、配送服务费、营销服务费收入。
4、虚开增值税发票
(1)跨品牌指定区域开票虚开增值税发票;
(2)利用富余票,票货分离;
(3)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例超过20%;
(4)同一个下单账号对应多个开票对象;真实收货人和受票人不一致。
(5)开票品名不符,按大类开,不够细化。如买日用品开成电脑配件。
5、补贴收入未申报;
二、某些业务实质无法对应现有税税法规定。比如海淘、拼购、积分、返利等新营销方式,在现有税法中,很难进行标准的会计处理,造成税率混淆或错用的情况。
举个例子:一些电商企业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该返现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企业也无法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返现金额,故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但是不少电商企业却这样做了,造成了偷税风险。
企业对涉税零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虽然这种筹划不会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纳税人经过必要的筹划之后,将会避免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这种损失的避免实际上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经济利益。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必要的策划安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行为。
偷漏税行为的认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犯罪,主要负责人还会因此而遭受刑事处罚。
其次,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一旦某个企业或个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企业或个人的声誉将会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好的品牌便意味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企业的品牌越好,其产品越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个人的品牌越好,则个人越容易被社会所接受。恩威集团以假合资形式偷漏税的行为被查处之后,其产品的销售量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当然,有时候纳税人的账目不清楚或纳税不正确,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或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够而导致的。但无论如何,都会导致纳税人名誉上的损失。
除此之外,偷漏税行为的认定还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更加严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企业及个人的纳税申报时间及经济上的成本。
某些国家对不同信誉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纳税申报程序,比如,对从来没有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蓝色申报(申报单为蓝色),而对曾经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黄色申报。有的国家则在纳税人适用的发票上做文章,这样,别人仅通过发票便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该企业的信誉,知道其是否经常偷漏税。这种条件上的限制使得纳税人偷漏税的名誉成本非常之大,因而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显得极其必要了。
再次,纳税人经过纳税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而且还可以使企业账目更加清楚,使得管理更加有条不紊,更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账目不清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的核算,当然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费用的控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管理上的混乱。
因而,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实现涉税零风险不应被排除在纳税筹划目标体系之外。此外,纳税人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即使是不被税务机关查处,不遭受任何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也会使纳税人承受精神上的成本。每到税务机关稽查之时,这种纳税人便会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生怕因为自己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而戴上偷漏税的帽子。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我们称之为精神成本。如果经过纳税筹划,使其账目清楚,纳税正确,则纳税人会心境坦然,这其实也是一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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