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时间
事故调查报告时间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故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相关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扩展资料事故上报时间: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首先这种等级的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最少要经过报告规定天数60天(特殊情况延期最多60天)+技术鉴定(这个时间不定)+政府批复30天(特殊情况可延期30天)。这么一算最快也要9月底了。
一般,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1、如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小时内应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安监部门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第21号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该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要求,安监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上级安监部门。如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将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
扩展资料:
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30天。如果是交通道路和火灾是7天。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扩展资料:
1、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一般是60天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上报批准后,最多可以再延长60天。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事故调查报告时间“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