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的债务利息
强制执行后的债务利息
如法院裁判文书判明按债权纠纷合同约定利息率计算至完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日止,如法院裁判文书审明债权纠纷合同未约定利息,则法院强制执行其间按法院执行规定的年率6%计算资全占用费替代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按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是这样的:
1、一般债务利息,也就是双方约定的债务利息,判决后未履行的,继续计算。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法院判决书限定的时间未履行的,之后除要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外,还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迟延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如果对方恶意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局会依据情节对其实施公告失信人名单以及拘留乃至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款利息是依据法院判决书上的数额来执行的。
金钱给付的债务执行,强制执行时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据此,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延迟履行期间×2。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以下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处理:
1、迟延履行期间在2014年8月1日前的,按实际约定利息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同时期的一般债务利息停止计算;
2、迟延履行期间在2014年8月1日后的,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同时,双方约定的利息和法院判决的一般债务利息仍按原方法计算。
执行中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原来的判决书上一般会写明付款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例如,被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现金某某元,逾期支付的,按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利息。
然后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统一按每日万分之1.75(相当于年息百分之6.39)计算利息。
具体计算就是:
应付金额=应付本金x1.75x逾期天数/10000
以上回答供参考。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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