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和通则对照表
民法总则和通则对照表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①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2、来源不同
①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②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目的不同
①民法通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②民法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对《民法总则》相较《民法通则》的重要变化做个总结。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至此“民事主体”的内涵得以完整,即民事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须以合法性为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为此,后来学界产生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矛盾”,即既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遗嘱存在合法与不合法之别?等等 因此,《民法总则》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一般认为,“合法性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混淆了。但关于这一问题是非常复杂,推荐朱庆育教授的《民法总论》,对此有详细精辟的论述与分析,强烈推荐。
《民法总则》是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开山之作,它于2018年的10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
《民法通则》目前仍然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二者都是有效的法律,二者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文件,在二者对同样的问题有冲突内容时,以《民法总则》的内容,“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比如,现在,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3年,取消了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对出生证明等有其他说法,对限制民事权利年龄有新规定(8岁)都依照新的
【同一位阶的法律很重要,如果是不同位阶的,不同的制定者,则不是刑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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