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民通意见》第6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新旧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实际上也宣告了《民通意见》第6条的失效。这样的规定似乎表述得过于绝对。现在的小学生规定入学岁数为6岁,难道其独自乘坐公共汽车、购买零食和文具等行为都必须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为?显然不可能。有鉴于此,梁慧星教授也建议应当参考国外立法经验,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十九条末句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认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1.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收红包);2.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花零用钱);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买车票)。但以上仅是法学家的学说,实践中只能依据法官的认定来判断。
所谓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身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需要由他人代理行使权利的人。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律上的自然人,根据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等,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但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如接受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8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生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精神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如购买文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总则》第17条、第18条及《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比较特殊的一点是,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16条有规定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年龄是年龄,跟能否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两回事,其中又有相互重叠的部分。
8-16是绝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岁一般认为是限制的,除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养活自己。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六周岁。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年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为宜。 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六周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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