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会被执行死刑吗
终身监禁会被执行死刑吗
对于那些残无人性的人贩子,应该食其肉削其皮,应该处以极刑或无期徒刑。人贩子,人类的渣质。没有丝毫的人情味,为了骗取黑心钱财,@用户6098140486450俞 竟能黑着良心,进行拐卖妇女儿童,使许多幸福美满家庭倾刻间枝离破碎,骨肉分离,家破人亡。使许多年轻父母夫妻寻子寻女几十年,导致离婚自杀。多出许许多多人间悲剧,这些人贩只为自骗取钱财,哪管那些被拐家人的死活。真被被被正是天良丧尽,哪有半点人性可言。猪狗不如的人贩子,人家要是把你们自己的儿女拐走,你们又有何等感想呢!这些没有人味人贩们,你们不得好死,作恶多端,终究会被压上历史的审判台,把他们统统处以极刑!使失散的亲人早日团圆。
“当听到陪审团告知法官,无法就死刑达成一致时,克里斯滕森当场低头露出了笑容。”
“当联邦地区法官沙迪德宣读量刑判决时,克里斯滕森拥抱并感谢他的律师。”
在美国,一个业务足够精通的律师能把死人说活。而在美国某些州,至于是不是判死刑的权力不在法官手里,全看陪审团民众心情。
最终杀害章莹颖的罪犯克里斯滕森在6月被裁定谋杀罪成立后,在12名当地居民组成的陪审团的量刑考虑下,并没有被采取死刑,而是被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联邦地区法院处以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
尽管伊利诺伊州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由于根据联邦法规审理的联邦案件,所以仍可判处被告死刑。但是量刑标准取决于陪审团,只有当所有陪审团成员一致同意确定死刑后才能执行。不过由于在最后的量刑阶段有部分陪审员受到了被告辩护律师的关于克里斯滕森酗酒等精神感性陈述影响,在12名陪审员当中有2名认为克里斯滕森存在精神问题,最终没能达成一致判处其死刑。
在这场案件当中,控方律师以及皮奥里亚法院在没有实际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以谋杀的罪名控告克里斯滕森,这一点已经做得足够尽职尽责,但遗憾的是美国民主的陪审团才是最终盖棺定论的那一个,因为在美国对死刑的判决并不易。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层面上一直拥有死刑,尽管在1972-1976年间废除,但之后又重新恢复。虽然在联邦层面上拥有死刑,但由于各个州拥有足够的立法与内政权力,这就意味着州一级法律层面上是可以废除死刑的。根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的数据,目前美国已经有21个州废除了死刑,其中就包括本案所在的伊利诺伊州。不过由于克里斯滕森违反的是联邦法律,所以仍然可以执行死刑。
但是在美国,绝大部分州主要定罪权利由陪审团负责,而且有的是必须所有陪审员意见达成一致,有的则是采纳占据多数的意见。比如章莹颖案件当中的伊利诺伊州陪审团就是需要在死刑问题上必须达成意见一致才能执行死刑,有两个人不同意,死刑就不成立。
而对于谋杀罪名,除了死刑这类剥夺整个或部分生存权的身体刑,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与非监禁类刑罚。当然一级谋杀就属于故意杀人,一般只有死刑和终身监禁。比如此次克里斯滕森被判不得缓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就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当中最高的监禁刑罚。按照检查官波洛克的话说就是:
“克里斯滕森想要离开监狱,除非死后装进棺材里”
终身监禁和死刑相比较而言,肯定是死刑更严厉了,我想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剥夺生命更严厉的惩罚了吧。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对于有些人来说,终身监禁虽留了一条命,却失去了一个人们最最在意的:自由。人虽活着,但活的毫无意义,没有了自己想要的生活,享受不了了家庭的温暖,不能为至亲的人们谋求一点点幸福,于其这么浑浑噩噩,行尸走肉的活,还不如一死百了,干干脆脆。话是这么说,如果让人们去二选一,我相信选择活是唯一的,因为,所谓的自由,只有在身临其境,只有在慢慢煎熬中才能知道它对生活生命的意义,就如痛苦,只有痛到心了,才知它苦的滋味。
章莹颖遇害性质很恶劣,虽然我们都希望这个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让这个杀人犯终身监禁。
木叔注意到一些人认为,没有判他死刑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问题,甚至是种族不平的问题。其实不仅是对章莹颖案的凶手,很多案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都没有判死刑。
所以这件事和是不是有色人种没什么关系,本质上还是陪审团制度。
而且此案的陪审团的绝大多数是支持死刑的。
引入这个制度,美国已经有上百年历史了,也并不是说为了完全减少死刑,也有为了让案件能够有更多的平衡的声音。
我们很多人不认可这个制度判罚,这很正常,因为所处的位置不同。
面对如此残忍的案件就自然想象不到还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因此才会对判决表示极大愤慨。
但美国也好,西方其他国家也好,他们目前的司法取向就是尽量少判死刑。
在这个问题上其实美国还走在了欧洲后面。不少欧洲国家干脆已经废除死刑了。也就是说任何犯罪都没死刑。
法国、德国、荷兰、卢森堡等都是如此。甚至委内瑞拉也是废除死刑的国家。
而美国一些州有废除死刑,但是联邦政府层面还在保留死刑,这也是章莹颖案凶手在联邦法院审理,12名陪审团中10名要堆他判处死刑的原因。
之所以废除死刑,其实和人权制度发展有关,也和宗教历史文化有关。也就是某种程度上认为生存权来自上天,不能被任何人轻易剥夺。这也是为什么最近很多国家围绕堕胎是否合法争吵不休一样。
本质上也和这种文化历史宗教有很大关系。
所以,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纯粹从法律角度看问题了,对死刑的判罚也一样。
对经济犯罪,基本上不再适用死刑,这几乎是全球的共识。但是对严重的刑事案件,各国态度就不同了。
但是对刑事案件也要区分,有些国家不设置死刑,但对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就设置死刑。
比如以色列。70年来只判了一个死刑,就是针对前纳粹头目艾希曼。
以色列的法律对死刑的规定只有在反人类罪、反犹太罪、种族灭绝罪、叛国罪等才有。经济和刑事案件都没了。
这也可能是西方整体的趋势。
如果是许国利的儿子作案,那许国利被判极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调查结果不出现反转,就是许国利杀害了来女士,那么他逃不脱死刑。如果经过一来二去,发现许国利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史,或者许国利被发现有精神病,那这个案子就复杂了一些。
从目前通报的有关信息看,来女士是被许国利谋害的,问题关键在于,是许国利自己作案,还是与他的大儿子一块作案。这个案子中,他们的家中是第一现场吗?许国利是如何不声不响的谋害来女士,并短时间内分尸的?这些问题,警方查清楚后会给许光利盖棺定论,根据实际情况量刑。如果事实如此,许国利逃不脱死刑审判。不过,许国利的作案过程和细节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应该不会公开公布。
作案的许国利终究会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论是不是极刑。近一段时间,网络上讨论这个案件的人很多,大家在思考一个问题,夫妻间不论是原配还是半路夫妻,如何才能更好的相处呢。
如果许国利被判死刑,那么他与来女士的女儿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本来好好的家庭,前一天晚上刚吃了蛋糕和面包,那是和妈妈一块买的,第二天就找不到妈妈了,二十天后爸爸被抓。这些事情,虽然是许国利与来女士的错,可承受者不只是他们。许国利曾说过,“女儿以后怎么过啊”,唉,可怜的孩子。
注: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题主搞笑呢吧,在中国有真正的终身监禁吗?
回答:都不恐怖。
原因:死刑只是在行刑之前才恐怖,是一个生命对死亡天生的恐惧,是克服不了的,但也只是吃货断头饭到行刑前。终生监禁的恐惧是一个人对于已经是去了的自由的渴望所产生的恐惧,说到底这种情绪根本就不是恐惧,是极度的得不到满足的渴望,从根子上说这种情绪和极度的饥饿极度的干渴是同一样的。
看过《血钻》吗?里面的淘钻工虽然能勉强吃饱穿暖,但是人生没有一点希望,剩下的人生是极度黑暗的,个人认为这才是应该恐惧的。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人有不同的体验。笔者认为,由于国与国之间法律体系不同,最后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
在我国,刑事案件判决一般分为死刑、死缓、无期、有期、拘役、管制等。其中死刑和死缓最接近提问者说的那种情况。但通常的情况是,除了死刑,一般的犯人都不可能真正“终身监禁”的;都有活着出来的那一天,或长或短。据我所知,被判“死缓”的犯人如果判决后两年内没有再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两年后都会改为无期;而现在的监狱都有所谓的奖励积分减刑制度,所以,不管是一开始判的无期还是经死缓减为的无期,最后都是有可能变为有期的。据说,国内被判死缓的人经减刑后,最后的刑期不得低于14年,最高不会超过20年。也就是说,无论死缓也好,无期也罢,最后的结果最多是坐20年牢,死缓最低坐14年,无期更低,但具体低至多少就不得而知了,听说还有保外就医的。那就等于没坐牢了。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罪大恶极的犯人想方设法也要争取到死缓,为的就是最终有出来的那么一天。是人都知道,活着就是一种幸福,做个自由的人更是一种幸福。
而国外就不同了,特别是那些西方国家,很多是废除了死刑的,代之以终身监禁。他们的终身监禁,跟我们的终身监禁是完全不同的。那是名副其实的终身坐牢,没有假释一说,也没有减刑一说。一辈子就在牢里,终其一身。这就很可怕了,你想想,一个人一辈子在一间小小的黑暗的房子里过一辈子是什么滋味?这不是生不如死是什么?所以,虽说西方很多国家没有死刑,但它们的终身监禁比死还可怕,这也是西方很多恶性案件嫌疑犯宁愿自杀也不愿被抓的原因。因为一旦被逮着,是要“牢底坐穿的”。
如此看来,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惩罚更加痛苦就很明显了。在国内肯定是死刑更严更加痛苦;而在国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毫无疑问是终身监禁更加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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