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转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刑事转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针对您的问题,我给出的答案是,受到刑事处罚后一般不承担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处罚,也要追究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已经刑事处罚还可以行政处罚,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这是两个不同部门的管辖范围。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只处一种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该抵折刑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里的规定是”分别”作出,并没有排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的做法。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不构成犯罪,只是行政处罚
中国的传统用人制度及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考察,历来都是重点,特别在考虑重大领导岗位及政治领域,对人员的政审相当严肃。这里我们先讨论一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当事人如果触犯国家法律,根据情节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处予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刑事责任处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有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规定,对人处理相当严重。而行政处理主要有警告、罚款、降级、降职、开除等,一般情节较轻。虽然在个人档案上都有记载,但后果不同,行政处理有一定期限,并且能够撤除。但刑事处理在档案上却永久记载。相对子女方面政审来说,如果政审范围内人员有刑事责任记载,则影响较大,如果是行政处分,则影响较小。所以,遵纪守法我们要注重,规范自己言行更是不言而喻。
刑事案件不能转为行政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的情节比较轻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进行行政或治安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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