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去外地执行吗
法院可以去外地执行吗
在工作中接待当事人咨询的时候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被执行人不在我们当地,法院去执行的时候是不是要通过对方所在地的法院?如果要是那样的话恐怕就不好办了,当地的法院肯定会有地方保护的!”在具体的案件中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与法院人员同去送达诉讼文书、应诉通知书或财产保全裁定的时候,法官就会被被告或被申请人问到“你们是哪个法院的,怎么没有我们这法院的人来呀?”甚至于有时异地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会认为,因为法院的查封、冻结等行为并没有通过当地的法院,因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实这一个问题很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有明确的规定,该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这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阶段的特别重点规定,它同时适用于财产保全阶段。那么关于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更是无需通过当地法院。而对于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来说主动权完全在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作为当地的人民法院却是有协助的义务的,也就是必须要协助执行。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申请执行特别规定: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在外地、玩失踪很普遍,但是,被执行人不在本地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
一、法院如何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躲在外地,拒不接收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纳入黑名单),如果案件查封的有首封财产(如房屋),还可以直接将评估、拍卖等事项一并公告。
二、对于房产、土地,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直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不配合,法院可以强制开启、强制腾房。
对于房产,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行,一般执行法院需要先委托第三方评估被执行人房产价值,但房产评估需要实地考察被执行人房屋状况。
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提供钥匙,法院可以强制开启房门,然后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一般为首轮查封的财产)。
三、对于银行存款,法院可以直接采取冻结、划扣手续。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法院可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然后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扣划手续,可以从银行将被执行人的存款划扣到法院账户,最后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法院领取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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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5.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 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 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 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 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259.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要求协助执行。扩展资料异地执行的操作及应注意的问题:1、首先做好异地执行的充分准备,减少因盲目行动造成损失。首先,要对申请执行的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认真审查,对符合异地直接执行条件的,要逐级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直接执行本市辖区以内被执行人,应由本院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异地执行理由,连同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等原件,一并递交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涉及本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及本省、直辖市辖区以外的异地执行案件,首先应得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取得本省、直辖市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即异地直接执行批准通知书),该手续必不可少:一是法院执行机构内部规定,二是到异地执行请求当地法院配合时,当地法院首先要审查异地执行批准通知书,如无该通知书,当地法院执行机构可能会拒绝配合、协助。2、其次,本院决定受理异地执行案件,并得到批准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阐明履行义务,限定履行期限(笔者建议以邮寄方式送达,减少开支)。这里所应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仅对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有明确收费标准,对实际支出费用并无明确收费标准,致使各地法院对实支费的收取并不统一;如果对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明显高于被执行人当地法院收取标准,可能会使被执行人造成误解,影响执行,应灵活掌握,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将执行中所需的文书准备充分,做到一应俱全,来应付一切突发情况。实践证明,在异地执行中,往往会因某种法律文书不全,影响案件进程。3、再次,在异地执行时,必须携带自己的工作证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另外,异地执行最好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进行,在执行程序中遇重大事项的办理,可进行讨论,报院长批准后,做出裁定。4、最后,在对被执行人限定的履行时间前,派人到被执行人处进行摸底、了解,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以免“白跑腿”,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开支。以上四项建议,旨在异地执行要准备充分,以免身在异地,因一项手续不全,而来回往返,增加执行周期,增大执行开支。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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