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理方式,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先要明确一点,治安拘留与行政拘留没什么区别,只是两种不同的叫法而已。所以,我国法律中的拘留总共分为三种: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要知道每一种拘留处罚方式的轻重,首先要明白各种拘留的定义。
1、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
2、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3、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三种拘留形式的定义中便可以看出其处罚的轻重程度
1、行政拘留:在治安处罚中是最重的,但是与刑事拘留相比较,显然是较轻的一种处罚方式。尽管这种处罚方式也限制被处罚者的人身自由,但单项处罚限制时间最多也就15天。它是一种较常使用、且较轻的处罚。
2、司法拘留:相对而言使用范围较小,只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人,而且,它的处罚程度也较轻,同样最多拘留15日。
3、刑事拘留:其实就是对违反了我国《刑法》、且达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采取的一种暂时的处罚形式。毫无疑问,这是三种拘留形式中罪重的一种,因为被处罚者将面临的是长期失去人身自由,具体期限要看所判刑期的长短。当然,这都是在确定被拘留者有罪的前提下。
那么,这几种拘留方式是否会留下案底呢。
1、行政拘留:因为它是一种最终裁决,公安机关会将所有档案保存,所以会留下案底。
2、司法拘留:因为这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而且拘留并不是最终目的,所以,并不会留下案底。但会影响政审,比如在找工作时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等,是开具不了的。
3、刑事拘留:分两种情况,因为刑事拘留并不代表被拘留者一定有罪,如果被确定无罪后释放,便不会留下案底。假如确定被拘留者有罪,那肯定会留下案底。
无论以上几种拘留方式轻或重、是否会留下案底,都不是去体验的事情。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便不会有任何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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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警告、罚款、拘留。
1、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
2、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它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
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度:
(1)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3)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3、拘留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护理的人。
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日。
综上所述,我国规定的治安处罚的种类有三种,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其中我们需要重点注意拘留,这里的拘留指的是行政方面的,而与刑事方面的拘留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华律网进行在线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1.治安拘留与行政拘留的不同。
(1)范围不同。从外延上看,行政拘留比治安拘留范围要广,治安拘留系行政拘留的一种类别。换句话说,行政拘留包含治安拘留。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拘留是指所有法律(一般为行政法律)中,行政机关(包含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实施拘留的情形,行政拘留实施主体是所有有权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机关;而治安拘留则仅指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实施拘留的情形,治安拘留实施主体仅限为公安机关。
当然,以上是字面上的理解。事实上,在我国,治安拘留即指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
2.行政(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的不同。
(1)责任形式不同。行政(治安)拘留是违反相关行政法律的最终责任(后果),而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强制措施,不是最终的责任(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拘留或治安拘留均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
(3)前提不同。行政(治安)系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制裁。刑事拘留则是因涉嫌(构成)犯罪,可能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4)性质不同。行政(治安)拘留属于行政行为;刑事拘留是一种司法行为。前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包含但不限于公安机关的所有有权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机关)职权运行的体现;后者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职权运行的体现。
(5)时间不同。行政(治安)拘留一般不超过15日,合并处罚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日。
3.是否有案底
(1)行政(治安)拘留一般会在公安机关留有案底。
(2)刑事拘留,如果案件最后被撤销、不被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一般没有案底,如果犯罪成立,肯定会有案底。
注: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时,属于司法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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