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劳动法》是怎样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力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几下几种形式: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又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己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法律是保护不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可能会承担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风险,可能被社保征收部门处于强制征缴,处于行政分罚款处理,如员工要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据,如工资卡,工资条,各种相应证件等。
单位否认怎么办?针对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陷入被动。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都会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劳动者将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官建议劳动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第三,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第五,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法律.快车
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劳动关系之判断,有形式和实质两种基本依据。依形式之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为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依据。《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认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而,依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所作出的判断,鲜有异议。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领域在于依实质进行之判断。亦即,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关系的情形还大量存在。此种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即成为可能。虽然事实旁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形式要求,但我国《劳动法》仍将之纳入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该项规定,实际上就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劳动关系既有约定性,亦有法定性或强制性。多项权利义务之内容可不由双方约定就可以依据有关《劳动法》规范予以明确和确定。提供劳动与接受劳动之同的关系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即产生与一般劳动关系相同的法律后果,双方之间即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此一认定对双方之同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影响非常大。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这一问题亦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重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易生歧义。意见以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为重点,提出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与劳动的直接关联性、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性、从属性及职业性特征,尤其是在从属性特征中,提出了人格上的从属性与经济上的从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认定劳动关系必须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并应当摒弃仅依某一个特征来认定的方法,从而避免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者览关系等混清。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解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准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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