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口头协议是否生效
微信口头协议是否生效
按照现行法律法律对这种情形的“假设”,即条款设限,微信留存应当有效。
可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否此种案例,有则有据,无则比照(已有的条款)执行。
根据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假定双方之间是有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的,只是双方并没有在这份纸质的房屋租赁协议上签字,而是通过微信来确认这份房屋租赁协议。
其次,我们再假定商谈这份房屋租赁协议的双方主体资格都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的民事主体。
第三,我们进一步假定这份房屋租赁协议本身的内容合法有效。
在前述三点假设基础上,剩下的就是以微信这种方式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了。
法律认可以微信方式签订的协议。但是,
要使通过微信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1、微信中的双方能够与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中的双方相互对应。比如,微信中的小汪,就是现实生活中小王。为此,双方应把自己的身份证上传到双方进行沟通的微信界面上,并明确:这就是我本人。
2、双方在进行沟通的微信界面各自确认自己的联系电话,最好也各自确认自己的微信号。
3、将双方认可的纸质协议,或电子版的协议上传到双方进行沟通的微信界面后,双方明确确认这份租赁协议,不要再做任何修改。
完成上述事项。以微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就不会发生任何歧义了。一旦产生纠纷,任何一方也无法以任何借口推脱自己没有签订这份房屋租赁协议。
多说一句,熟悉或不熟悉的双方,只要涉及钱或涉及其他任何利益、任何责任的,凡是通过微信来确认的,遵循以上方式,才能确保微信记录能够成为证据。
一般来说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签订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5.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明确了以下电子数据可以当证据使用,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也就是说,微信上的内容也可以当证据使用,只要你有证据,协议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就不会因为不承认就无效。
口头协议有效。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口头形式,第二种则是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为有效的。例外情形:当法律明确约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形式的,若当事人只作出口头表达,未签订要式的书面合同的,视为未达成协议。_
口头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一定要有证据证明才可生效,比如证人和录音等等,相关法律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所以,口头约定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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