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的遗产有媳妇的吗
婆婆的遗产有媳妇的吗
无继承权。? 从法条来看:《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析其立法意旨:未丧偶儿媳,作为家庭生活成员,与其丈夫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此时若公婆死亡,其丈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儿媳自身当然不享有。若其丈夫死亡,丧偶儿媳有再嫁的自由,对于已死亡前夫家的公婆,并不必然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实践中,存在儿媳丧偶后依旧赡养公婆,甚至自此不再嫁他人的情况。为了保障这一类人的利益,立法明确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的继承权。(丧偶女婿同此)
儿媳不能。但如丈夫去世后,儿媳妇不论再嫁否,只要儿媳妇尽了赡养义务,替逝去儿子尽义务还是可以继承的。儿子死了,但他的赡养义务由儿媳代替完成,儿媳当然可以替逝去的儿子继承财产,但赡养的内容广泛,不是指买点东西看望,而是平时在经济帮助,情感慰藉,生活上关心照顾,生病照顾等。但如果公婆有遗嘱不给继承,儿媳也无权继承。
严格来说,这个问题中的措辞是有法律漏洞的,为什么这么说?下面详细分析:
第一, 我们必须明确,儿媳和公公婆婆之间是姻亲关系,他们完全是因为儿子的存在,才成为家人。因此,当儿子去世了,儿媳和公婆的姻亲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不是家人了。问题中的儿媳,严格来说,要说成“前儿媳”。
第二, 《宪法》和《民法总则》中都规定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儿媳和婆婆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她们互为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地位平等,并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关照。
第二, 而当儿子去世,儿媳和公婆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就随之解除。但是,通常情况下,因为曾经是一家人,他们不可能变成完全的陌生人。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前公婆或岳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者提供了主要的生活经济来源,给老人以生活扶助的,那么,他们仍然享有继承前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我国法律倡导尊老养老的传统文明的具体体现,也是鼓励现代社会文明的举措。
第三, 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代替自己过世的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的前儿媳或前女婿,他们的举动都受到老人和社会的认可和赞扬。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老人的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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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公婆与儿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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