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注意事项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我提供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辞职是一种通知程序,而非一定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程序且做好相关的资料和工作交接,就可以离开企业。
2、同时劳动者的辞职,也无需附条件,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你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这个协议要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能强制劳动者签订。
可以明确地并且肯定地回答,被派遣的员工一定要与派遣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派遣的劳动公司之间产生劳动纠纷时,正当合法的权益维护的基础。但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得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与派遣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各项权益
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合同时长,加班费,上班时间,社会保险(即五险的交纳)等等,确认要与现实的情况相符合。
关于与用人单位产生辞退或工伤情况如何处理
因你现状是一个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一个与你产生劳动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用人单位会发你的工资转发给派遣公司同,然后再由派遣公司发放给你,五险一金也是劳务派遣公司帮你邀纳,即在B公司做事,A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放发薪资福利。所以你要注意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你出现被B单位辞退或是在B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A单位应该负担什么的义务,要签合同时最好约定清楚。
众所周知,辅警是没有编制的,属于劳务派遣,也就是与第三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用人单位签订,那么劳务派遣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1、年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协议内容
劳务派遣的协议中应该明确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期限。并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报酬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同时还需要明确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待遇。
最后,还需要约定经济补偿等事宜,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等等。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社会上把辅警称之为“临时工”,其实这个叫法还真有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一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务派遣中的合同签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份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用工企业在签订派遣合同时最关键的是注意派遣合同是否“责权明晰”,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第二,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第三,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劳动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2)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劳动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签,劳务派遣工也可以转正。
劳务派遣是一种起源于国外的用工形式,后被引入我国。最初是为了解决一些企业临时性、辅助性用工的需要。劳务派遣公司平时养着大量职工,这些职工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有单位需要临时性、辅助性用工,劳务派遣公司就把自己的人派到用工单位去工作。人还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就是在别的单位干活。
引入我国之后,最初确实发挥了一些作用。比如一些外国驻华大使馆使用了一些中国工人做保洁、厨师等。他们无法直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就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工人签合同缴社保,然后在大使馆里干活。
后来,一些编制有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要大量人手。但这些单位受编制限制,无法及时招考正式职工,所以也会使用一些劳务派遣职工。
比如医院、移动、联通、几大银行,都有大量劳务派遣职工。
根据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工只能用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上,而且劳务派遣工的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5%。但是现在,劳务派遣有滥用的趋势。许多企业为了避免用工风险,把所有职工都变成劳务派遣职工。在这个工厂里干活,但不是这个工厂的人,出了事工厂直接一推了之:“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不是我的人,有事别找我!”这样严重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检查力度!比如2015年就开展了专项检查。当时,移动、联通、银行等单位大量劳务派遣工被转为正式职工。
所以说呢,劳务派遣合同也可以签,如果是企业的话有转正的可能。一般国企都是先让职工干两年劳务派遣,然后转正。机关事业单位就别想了,逢进必考。
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和企业签,尽量和企业签。劳务派遣公司是收取企业费用后,为企业解决劳动力,派遣员工工作,是中介公司,不仅要从企业费用中赚钱,还要从劳务派遣工身上收取中介费,收费越高,效益越好,员工得到的就越少,这是显而易见的。
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和所有的中介一样,起初的目的和赚取佣金的方式不仅合理,而且一举三得:让企业不再为用工发愁,让劳动者不愁找不到工作,自己还赚取了佣金。企业每一个阶段的用工需求都不一样,却不能为了储备劳动力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劳动者有就业需求,却并非随时都能找到就业岗位。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就是在储备大量劳动力的同时,尽可能多的掌握用工需求信息,以调节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需求,为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为劳动者解决就业困难。
劳务派遣公司最好的发展途径,就是企业愿意支付费用,解决阶段性用工需求,并由劳务派遣公司解决劳动者保障和负责处理纠纷,企业不用为了阶段性用工储备劳动力,也不会出现生产高峰期无工可用、招不到人的问题,更不用为了劳动纠纷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影响公司发展。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初入职的大学毕业生等初级劳动力,愿意提供劳动能力,并支付少量中介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解决就业问题,并保障工作的连续性,以解决生活、家庭、个人发展压力,不至于出现经济找不到工作、无活可干,或者企业破产,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务派遣公司从企业收取的费用中赚取利润,不断提高公司形象和知名度,壮大公司实力,储备大量的劳动力和企业岗位需求,做大做强,与企业、劳动者实现三赢。
在事实发展中,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做到三赢,而是急功近利,一个萝卜两头切,一边向企业收费高额费用,一边又向劳动者收费大量中介费用,又在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中赚取黑心钱。《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用工中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正式职工的10%,劳务派遣公司利用自己中介的优势,为企业规避这一限额,实际用工大大超越这一比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0年即可成为无固定期限用工,劳务派遣公司不断调整劳动者岗位,甚至在最后一年才调整,以规避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要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社保费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公司则采取不缴、少缴、漏项、尽缴等方式,极力拖欠员工社保费用,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在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工伤等情况时,劳务派遣公司也屡屡侵犯劳动者权益,要么放弃不管,要么给企业抛锅,要么极力压低赔偿义务,使劳动者身心遭受伤害,有病不能医,有伤不能治,造成更大的伤害与纠纷。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出现问题企业责无旁贷,容易维权;岗位固定,容易提升技能;工作稳定,有发展空间。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经常调岗,工作技能和经验得不到提升,只能从事简单重复性的工作,不利于薪酬发展;社保保障作用经常出现侵权,出现劳动纠纷时,也不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孰轻孰重,敬请谨慎对待。
注意以下事项:
1、用工单位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例如工作内容、安全及报酬等告知被派遣员工;
3、要支付加班薪酬和福利待遇;
4、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培训;
5、实行同工同酬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
6、不得再次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