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这当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但是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三十天内,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有权监督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缴纳而劳动者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比如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0%,医疗保险用人承担6%。
第二,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再到单位工作的,以前自行缴纳部分单位不承担。
如果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其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承担,劳动者到工作前缴纳的社保费,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第三,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离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出于个人今后养老就医考虑,自行缴纳了社保费用,这部分费用,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应该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承担的,劳动者离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单位缴费比例的社保费用,并可要求进行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要求单位承担单位缴费比例部分,因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而导致劳动者辞职、离职的,还可要求用人补缴应当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社保,并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文章中明确倾向性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
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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