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规定
大兴区涉外婚姻法律规定
1、涉外婚姻的类型
①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
②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港澳台;这里主要是华侨、学生、境外工作人士。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港澳台结婚或者离婚。
2、境外婚姻登记的效力
原则上是有效的。
①关于结婚。1997《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6【规定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2010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案例: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0099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在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财产、房屋、无子女;另查:被告在与原告刘某某登记时,其在美国存在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于2014年3月13日经纽约州宾汉姆顿市布鲁姆县法院解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的护照复印件、纽约州宾汉姆顿市布鲁姆县法院《判决书》及美国总领事馆的《认证书》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的被告REXFORDTIMOTHYBAKER在与原告刘某某登记时,其在美国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与原告登记结婚的行为,系重婚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REXFORDTIMOTHYBAKER的婚姻关系无效。
②关于离婚: 1997《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这条是针对领事结婚登记的人离婚。但是既然允许领事结婚登记的在居住国办理离婚,且境外结婚也有效,那么在居住国办理结婚的理应也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2010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3、境内婚姻登记
在境内结婚、离婚都没有大的障碍。①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依据中国领事服务网和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1997《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②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婚登条例12),所以境外结婚的,只能境内诉讼离婚或者境外离婚。
4、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证据
民诉解释523【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52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证据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Ps:5、有关婚史是否会在结婚登记的时候体现的问题?
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婚史材料。但是在操作当中,婚姻状况声明书要求注明是离婚、丧偶还是未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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