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怎么计算公式
应该是登记结婚的人(对)数和登记离婚的人(对)数之比。如果是离婚率是百分之三十就意味着一百对结婚的人里有三十对离婚。
人类社会自有婚姻以来,就存在着婚姻解体现象。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婚姻解体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法律认定的离婚及配偶一方死亡,也有不经法律裁决的遗弃、逃婚、永久分居等自行解体。
在这里讨论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解体,即在法律上生效的婚姻,因出现某种法律事实而由法律认定其消亡。
配偶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婚姻就自然消亡了。死亡是发生于生命末期或意外事故,或疾病之后的现象,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另一个与死亡相当的事实是配偶一方长期下落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只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者死亡的,其婚姻关系就从宣告之日起消亡,生存的一方要单独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有了再婚的权利。
婚姻通过法律裁决离婚而解体,就比自然消亡复杂得多了。离婚是终止或废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过程。离婚的法律效力不仅涉及婚姻双方的关系,而且涉及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对整个家庭系统、亲属网络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社会。
因此,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把离婚作为一种社会事件,通过法律来加以制约和认定,以保证离婚的社会严肃性和法律严肃性。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婚姻法中的有关条款,对离婚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等作了若干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还有专门的离婚法和离婚法庭。
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学科和出于不同的目的,往往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来描述离婚现象及其趋势。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离婚统计方法有三种。
一是特定离婚率,即把某一特定年代的离婚对数与当年的结婚对数加以比较,计算出它的比率。我们说美国的离婚率在50%左右,俄罗斯的离婚率在40%以上,我国的平均离婚率达到21%等等,采用的就是这一统计方法。这种方法得出的统计数字也是新闻媒介常引用的。但这种统计数字容易引起误解。当人们看到“50%”这个数字时,就可能误以为当年每两对夫妻中就有一对离了婚。
其实,这里的离婚和结婚两个数字是基于不同的人口范畴统计出来的。其中,结婚数字是当年的,离婚数字却包括当年以前各个年代结婚的夫妻,他们来自青年、中年甚至老年的各个人口群体。例如1990年离婚者中,既有80年代结婚的,又有70年代和60年代结婚的,甚至还有50年代结婚的。用这一离婚数字来与当年结婚数字比,并且连续统计多年,可以预测某种趋势,就象人均预期寿命也是预测的。
第二种方法是计算总和离婚率,也叫粗离婚率,即以当年的总人口为分母,以当年的离婚者数字为分子,计算出每1000人中有多少人离了婚。但是,把所有人口作为计算离婚率的基数并不实际,因为其中的儿童、未婚的成年人和丧偶的中老年人,并不存在离婚的事实。
第三种方法是统计总人口中在婚妇女的人数与离婚妇女人数之比,或是计算当年离婚者人数与全部在婚者人数的比率,在一夫一妻制条件下,这两种统计结果是相同的,被称为限定离婚率,即限定在某个人口群的统计。
在我国,离婚率统计尚无一致的方法。到底用何种统计方法能够较为实际和准确地反映我国婚姻领域的状况和家庭动荡的程度,如何通过离婚率的历史比较和国际比较来说明我国婚姻家庭变化的趋势,是目前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采用当年离婚者与当年在婚者的数字之比来描述离婚状况,是比较实际的,但仍然不甚确切,因为当年在婚者中,有一部分是有过离婚记录的,把他们放在非离婚者中做分母,必然掩盖部分离婚事实。
在应用离婚统计数字来说明问题时,将离婚者的婚姻寿命列出是十分必要的。从结婚2年以下、5年以下、10年以下或20年以下的婚姻在离婚总数中各占多大比例,可以看出离婚现象主要发生在哪些婚龄组的夫妻中,也可以说明婚姻稳定度升降的趋势。
此外,还应统计离婚夫妻的子女数、受教育程度以及是由女方还是男方提出离婚的。这些统计都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离婚与各种因素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