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不会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其实道理很简单的,不外乎下面三个原因:
第一,《律师法》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律师给当事人承诺胜诉的结果。
因为这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试想如果一个律师拍着胸脯给当事人打包票,“这个官司肯定能赢交给我就行了”。而其他的律师都不敢去承诺案件的结果。
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只有这种敢承诺案件结果的人,有案件办其他不愿意承诺胜诉结果的,就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但是那些承诺了胜诉结果的律师,最终是否真正能拿到胜诉的结果,实际上,最后也不一定。
如果最终能胜诉还好,如果不能胜诉,那不是有欺骗当事人的嫌疑吗?
第二,任何案件,没有到最后一刻,结果都有变化的可能。
而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并不完全掌握在律师的手中,而是掌握在法官的手中。所以大多数律师,即便心心里确信案件有99%甚至100%的把握能胜诉,他也不敢拍着胸脯向当事人承诺,案件必然胜诉。
把这种律师恰恰是一种比较理智的律师,而不是那种为了获得案源而不择手段,只能保证开头却不能保证结尾的人。
恰恰是这种人,才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信任。
第三,如果承诺了胜诉结果,今后很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试想如果律师承诺了胜诉结果而结果并不理想,没有完全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接下来的事情就很简单了,当事人要么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理论,要求律师给一个说法,要么找律师要求退律师费。
当然还有一种最严重的可能,那就是当事人会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因为你当初承诺了,保证能胜诉,后来没有达到胜诉的结果,这二点之间的差距就是律师事务所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根据过错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赔偿这部分损失。
这该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后果,而本身这个后果是不需要律师事务所承担的。
律师属于一个法律工作者,他的工作就是利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律层面给予帮助,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以谋求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虽说律师在法律方面是专业的,但你要知道,对方也是有律师的。而最终宣判的是法庭,法庭采信双方律师某些观点,最终根据法律,来进行裁定。这其中有着太多的不确定性了,法官利用了哪部法律?采信了多少?一件事情证据链的完整程度,等等等等。如今的司法制度越来越健全,即使是官方的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法院也不是完全采纳和支持,公诉案件被诉方胜诉的也比比皆是。最终判案的是法院,律师会给你保你胜诉的承诺吗?
为什么说胜诉有着不确定性的?我们来看一起官司。在某地,一个从没买过彩票的人,心血来潮想买注彩票儿,但他不懂彩票的投注方式。就和老板说你帮我选一注吧!老板给他打出一组彩票儿后,说到,这是我精心选出的一组号码,我很看好这个号。买彩票儿的也就随口说,辛苦啦!等我中奖分你一半儿。当天晚上开奖后,这张彩票中奖600余万元。第二天他到福彩中心兑奖领取了奖金。天降横财,想起这组号是老板帮忙选的。于是带上10万元现金,到彩票站对老板表示感谢。
然而,老板看到这个人真的来送钱。于是当场翻脸,要求和中奖者平分奖金。在中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把厂老板将其诉诸法律告上法庭。在一审的时候,彩票站老板递交了购买彩票当天的录像视频,也递交了这个人去送10万元现金时双方的对话录像视频作为证据,同时几个当时在场的老彩民出庭作证。彩票站老板的代理律师表示,这是口头协议,受《合同法》保护。有明确的语言,我中奖后分你一半儿。在送钱发生争执时,双方也确认了买彩票儿时事情。后来,法庭认为,通过视频,证人,和被告人的庭审调查。这张彩票儿真的不是机选,是老板不忙的时候,一个号码一个号码推算出来的。同事,也能够证明当时买彩票儿的承诺分人一半儿。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双方合同生效,判定中奖者按合同执行。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的时候,中奖者律师表示,一审时对方提出的证据事实清楚,但不应按《合同法》进行审理裁决。当时所说的中奖分一半儿,应该按赠与法进行审理。因为他的当事人当时说的是“我”中奖分你一半,这首先确定了彩票儿的所有人是我。那么承诺的意思也就变成了,我中奖以后赠与你一半儿。那么按照赠与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虽提出承诺,但在被赠与财物未发生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解除赠与协议。并且,法庭通过走访大量彩民和民众,绝大多数人均表示,这就是一个玩笑,在彩民购买彩票儿时经常开这样的玩笑。同时法庭又结合彩票法,按照谁持有谁所有的规则,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定奖金归中奖者所有。
通过以上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律师辩护的时候采用的法律不同,律师的从业经验情况不同,法官所能采纳的观点不同,那个律师又敢保证你一定能打赢官司呢?
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客户也是如此,其在向律师陈述时,可能并不全面、客观,或有所保留,或夸大事实,从而导致案件事实与陈述事实不符,律师基于此做出的判断可能是不准确的。
诉讼是一个从主张到抗辩到反主张到反抗辩…,从举证到质证到再举证再质证…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到庭审最后一刻,事实与证据都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甚至逆转。在庭前客户接待阶段,让律师承诺胜诉率,不符合司法规律。
其实,很多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本方真正得对手是法官,而不是对方,本方律师要结合客户目的,根据事实、证据及法律,去说服法官,使客户的商业目的转化为诉讼请求。但是,有些案件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的法官会持一些个性化裁判观点,也导致案件可预期性不好,在庭审结束之前,甚至宣判之前,较难做出准确判断。司法实践中,庭审效果虽好,但案件裁判结果差的案例比比皆是,令人大跌眼镜。
相关管理规定禁止律师做出胜诉承诺,违反者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这既不符合司法规律,也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无论是对律师还是客户,都有害而无利。
律师不可能对当事人是否胜诉作出承诺。如果有,说明这个律师准备坑你!
不要说律师,就是法官也不可能跟当事人说一定胜诉一定败诉。一是说了违法,而是法官办案也是要合议的,至少三个人,要多数人意见一致才能通过,如果复杂的,还要上审委会。总之,不可能一个人说了算。
现在有些律师为了接案子,可能会个别作出承诺,但这肯定是违反律师法的,如果有人去司法局举报,是要被批评的。
有时候也不全怪律师承诺,有些当事人喜欢追问律师,胜诉率多少,律师为了应付,可能会无意地作出某些承诺。
在律师应遵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中,特别强调一点,律师不得为当事人胜诉打包票。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约束呢?原因如下:
一. 任何案件,仅凭当事人一方陈述,难以获得案件事实的全貌。而获得案件事实全貌时,只能通过庭审中的法庭调查,显然,这已经是代理过程中的事了。故,任何律师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和获取的单方证据,就对胜诉打包票,是不客观的。
二.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同,也是不应该打包票的。如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不同的法律人以不同的角度审视,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法院做出的判决有时候都会被上一级法院改判,律师更不应该仅凭自己的见解就为当事人打包票,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不负责任的体现,也是影响律师声誉的事情。
三. 抛开案件本身及不同认识的层面,很多案件难免会因各种无法言说的原因出乎意料。律师打包票,更容易引发矛盾,影响律师形象。
四.避免不正当竞争和腐蚀司法体制。有些律师打包票,不是因为案件事实有理,而是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有的是通过打包票以获取案件代理,结果是腐败了司法制度,损坏了律师形象,影响了司法群体。
律师代理案件,当事人需要的应该是勤勉尽职,而不是打包票。
越是拍胸脯打包票,当事人就越应该敬而远之,提高警惕了,避免上当受骗。
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承诺胜诉?
首先,自然是规定不允许。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法律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规范,都不允许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承诺。
再是,律师虽然属于专业人士,但一个案件的胜诉与否有很多因素。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当事人的社会背景及关系等等各种因素。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对于整个案件的结果带来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
当然, 不承诺结果也好。一旦承诺的结果与判决结果不一致,那当事人与律师或律所之间的矛盾将会增加。
既然案件结果不是律师所能保证,不在律师的能力范围之内,那不去承诺自然是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