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民法典关于收养的三大变化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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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章》变化最大的就是“收养人的收养条件”:第一个变化是,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更重要的是,孤儿、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不受数量限制,收养人的变化: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一名,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孤儿等不受数量限制我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望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是“收养”,收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蓝本编纂而来的。

在此,我们把《民法典(草案)》的“收养”和即将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比较,看看有哪些重大变化。

送养人的变化,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将“社会福利机构”改为“儿童福利机构”,其它没有变化。这个改变对于百姓的收养而言,没有实质意义。

但新增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五条对百姓的收养有价值。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增加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这一规定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父母可能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间歇性精神疾病;

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包括身体伤害、心理和精神伤害。

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能是其爷爷奶奶,或者叔叔,或者当地社会自治组织,就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

同时,《民法典(草案)》还新增了一千零九十六条,对监护人送养孤儿进行了限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总则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比如,孤儿的叔叔是监护人,叔叔要送养孤儿,需要征得有抚养义务的爷爷奶奶同意,如果爷爷奶奶不同意,就不能送养,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叔叔就可以不再做监护人,而应当另行确定监护人。

收养人的变化: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一名,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孤儿等不受数量限制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的限制。

《民法典•收养章》变化最大的就是“收养人的收养条件”:

第一个变化是,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更重要的是,孤儿、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不受数量限制。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倡导有能力、有意愿抚养未成年人的家庭为社会多做一些贡献,这个立法是积极的。

第二个变化是,要求收养人不仅有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还增加了“保护”抚养人的能力要求,保护的意思是“尽力照顾、使不受损害”[1],这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收养人的义务要求,即收养人不仅要尽到一般的抚养、教育义务,还要尽力照顾收养人,更重要的是有义务使收养人免受伤害。

第三个变化是,增加了对收养人要求“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比如,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收养异性未成年人的、有故意伤害、虐待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都会在被禁止收养范围之内。实践中,一些基层民政机关已经出台规定要求,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2]

40岁“年龄差”单方收养人的变化:主体范围扩大了

《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草案)》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这就意味着,不仅单身男性收养女孩要有四十周岁的年龄差,单身女性收养男孩,也需要有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这是对《收养法》第九条的重大改变。

结语:民法典虽姗姗来迟,但收养规定却做到了与时俱进

自1998年1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学者江平、王家福、王保树、梁慧星和王利明座谈“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至今,《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过去了20多个年头,如果从被迫中断了三次(1954年、1962年和1979年)的民法典起草工作[4]开始算起的话,就有更长的年头了。

《民法典》编纂经历了太长的时间,几代人的翘首以待似乎有些漫长。除了政治社会原因之外,《民法典》编纂是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民法典》编纂需要确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理念和基本原则,要确定基本结构、体例和内容,要协调民法典各编之间的关系、协调民法典和其它法律之间的关系,看法不一、观点纷呈、争论颇多,因此,耗时费力,时间绵长,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从《民法典•收养章》看,这次法典编纂做到了既传承《收养法》,又能与时俱进的立法要求。

首先,《民法典•收养章》保持了与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一致性。我国自2015年放开全面二孩政策以来,社会要求修改收养法的呼声很高,但由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立法资源浪费,就没有对收养法进行同步修改。

其次,《民法典•收养章》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要求。这次对收养“年龄差”的规定,扩大了收养主体的限制范围,把男女都规定进来,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开始保护男性未成年人的利益,这是一个性权利观念的巨大进步。

再次,《民法典•收养章》贯彻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且可能对未成年人形成伤害的未成年人的送养、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送养、收养人条件的变化等新规定、新办法都体现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宗旨。

杜预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其落脚点是“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5]我想,当代社会的科学立法,既需要为社会立“绳墨断例”之规矩,也需要“穷理尽性”的释法说理,当然,更需要法律的“文约例直”、“例直易见”的简洁明快,最终目的不仅仅是让百姓令行禁止,是重要的是要保护好百姓的权利。

1. 删去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将被收养人限定为未成年人(第1093条);2. 根据全面二孩的政策相应允许有一名子女的扶养人再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扶养人可以抚养两名子女(第1098、1100条);

3. 增加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第1098条);

4. 将男性收养女性须年龄差四十周岁以上扩大为异性收养均须年龄差四十周岁以上(第1102条)。

“收养法”前后条文对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以下简称《收养法》)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

(2019年12月16日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五章? 收养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_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_
解读:删除了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解读:原《收养法》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定在十四周岁以下,超过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在被收养人范围之内的,这就导致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收养就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但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生存能力还不足,有些甚至还没有劳动能力,如果他是孤儿,如果他的父母没有抚养他的能力,孩子怎么办?又不能被收养,又不能送到孤儿院,这显然对孩子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如果没有家庭收养,则只会将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一方面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在无人管教的情况下极易走上歧途。《民法典》将被收养人限定为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以被收养,大大提高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减少这些未成年人走入歧途的机率,也为一些符合被收养人条件,且有意愿收养的家庭收养他们提供了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值得肯定。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解读: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新增内容为:“只有一名子女”和“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原《收养法》规定无子女者才可收养,《民法典》增加只有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正是和国家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相呼应。《民法典》还规定收养人必须存在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所以这次专门把这一项作为收养人的一个条件,应该说是特别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一个具体制度。

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后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情形,收养人一旦出现前述犯罪记录,将永远不可能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以防有犯罪记录的收养人再次伤害被收养人,以此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免受伤害。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解读:该规定是适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国情和家情。中国目前的家庭基本均具有抚养2名子女健康成长、成年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将被收养的子女的范围扩大到了两名。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五十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解读:原《收养法》仅限定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做出修改,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里就既包括男性收养女性,也包括女性收养男性,而不仅仅只局限在男性收养女性上,扩大了范围,是一大进步。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总则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_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 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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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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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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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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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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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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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周岁以上才可收养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8.收养异性需差40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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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典:农民工工资怎么保障

三、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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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典:婚姻诈骗要什么证据

婚姻诈骗要什么证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婚姻诈骗要什么证据的相关内容,如果遭遇婚姻诈骗,需要第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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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方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

律师 郑博恩:“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丁克族现象产生,难免发生继承的纠纷,这次民法典草案中扩大了代位权的继承范围,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丁克族的侄子可以履行代位继承,比如小美婚后发现丈夫对自己隐瞒了重大疾病,小美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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