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合并审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诉讼,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或基本事实之间具有相同性质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多个案件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合并审理的价值在于将若干个高度关联案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完成全部审理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一般而言,合并审理应当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有联系的,不能把不相关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审理;第二,对这些诉讼请求,受诉人民法院必须拥有管辖权,不符合这一条件,就会违背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第三,必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不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就不能对案件合并审理;第四,必须能够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使案件复杂化、给审理或判决造成困难、降低审判效益的,不应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8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河南省新郑市国土资源局)。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郑市人民政府)、河南省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新郑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收费及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5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2015年8月4日新郑市人民政府为刘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2069.72平方米。后刘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30日和2017年7月20日两次违法收取共310,320元土地出让金。2017年1月被申请人办理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4418号不动产登记证书,但一直未予颁发。被申请人后来颁发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965号不动产登记证书,将原来的建筑面积2069.72平方米擅自改为1784.05平方米,并擅自备注房屋属自建房。原审法院驳回陈喜平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重复收取刘某土地出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退还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310,320元;3.确认被申请人2017年1月为刘某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行政行为合法,恢复该登记证;4.确认被申请人擅自在2017年1月为刘某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备注“自建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更正权属性质为出让;5.将房屋建筑面积更正为2069.72平方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合并审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诉讼,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或基本事实之间具有相同性质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多个案件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合并审理的价值在于将若干个高度关联案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完成全部审理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一般而言,合并审理应当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有联系的,不能把不相关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审理;第二,对这些诉讼请求,受诉人民法院必须拥有管辖权,不符合这一条件,就会违背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第三,必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不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就不能对案件合并审理;第四,必须能够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使案件复杂化、给审理或判决造成困难、降低审判效益的,不应合并审理。
本案中,刘某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自然资源局重复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自然资源局退还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自然资源局2017年1月为刘某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的行政行为合法并予以恢复该登记证;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自然资源局擅自在该证备注“自建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删除”。以上诉讼请求中包含的被诉行政行为事实基础不同、依照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同、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同。如果对刘某的相关诉讼合并审理,将会增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使案件审理的复杂化,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还有可能针对刘某不同的诉讼请求产生多个裁判方式和结果,不宜统一到一个裁判文书中。因此,本案不符合“一案一诉”的原则和合并审理的条件。一审法院在向其释明后,刘某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