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嫖娼起诉离婚怎么判
嫖娼属于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是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因嫖娼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一起生活下去也实属正常。如果一方因嫖娼被拘留或者被收容,另一方以嫖娼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嫖娼的一方坚决不肯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这种问题的。
首先,来了解法律关于嫖娼是如何规定的。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接着,看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后,通过一个案例来解答问题。
范某与王某在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小某。从2015年3月开始,范某发现王某经常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与从事卖淫工作的女人聊天,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到卖淫女居住的地址进行嫖娼。2015年3月23日,王某自认意识到错误,向范某写下保证书。但王某写下保证书后,非但不改恶习,甚至变本加厉。
范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于2015年8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范某与王某感情并未改善,故范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王某却不同意离婚,王某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还是有的。王某虽然之前有过嫖娼行为,但之后已经改正了,之前范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了不准离婚,后来王某也积极采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范某与王某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已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婚后,虽因王某的过错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鉴于王某不同意离婚,一心想要维持家庭完整,愿与范某和好,若范某、王某能把夫妻感情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还有望改善,故范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看完案例有人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嫖娼不能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可知,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
那么,嫖娼能算夫妻感情破裂吗?
法律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这一规定来看,以下情形能够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得出结论
在实践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我们在上诉规定中也能看出,嫖娼并不在列,所以说,即使男方嫖娼,女方以嫖娼为由提起离婚之诉,若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双方的婚姻关系在一时半会儿还是无法解除的,女方的离婚诉求绝大多数也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