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哪些要点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条规定来看,一个行为要想构成正当防卫要满足5个构成要件,分别为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和限度条件,并且5个构成条件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哟。
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哪些要点
01
从起因条件上来看,必须存在不法侵害。根据《意见》,这里的不法侵害要做广义理解。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解读。一方面,从种类上来看,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从对象上来看,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02
从时间条件上来看,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也就意味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根据《意见》的最新规定,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昆山龙哥反杀案”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具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此时依旧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03
从对象条件上来看,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法侵害人是法益的直接侵害者,所以正当防卫的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不能针对无辜第三方如不法侵害人的亲属、朋友等。
04
从意图条件上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意图,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05
从限度条件上来看,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此时构成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情况下,也就是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此时哪怕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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