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全责的后果是什么?
交通事故每天都会发生,这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一般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都是人们不安全驾驶引起的,还有一些原因是车辆故障引起的,不管是什么原因,我们都要认清各自所要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认全责的后果是什么?
在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构成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况下,自然是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此时如何解决因事故带来的赔偿事宜,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判定一方全责呢?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以下几种情形都可以认定是当事人一方需要负全责的。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等其他情况。
关于全责人应当承担的后果还是应该视情况而定,事故发生的情况比较轻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如果情节严重甚至有人员伤亡的话,对于全责人员的出发可能会相对较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旦做出,一般不可改变。将来情况的发展超出车主预期,车主不想承担全部责任,想推翻或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其次,即使车主有高保额的车险做后盾,但在理赔过程中,根据保险条款,有些损失项目往往并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很可能就需要车主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出了事故,不要仅仅听信别人的一面之词或者为了及时拿回车辆去认全责,要综合考虑利弊。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等法律相关人员,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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