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本丢了怎么办
发票本丢了怎么办
你非法向别人购买发票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按照相关税法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丢失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修订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鉴于上述事实,建议你积极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清楚情况。在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后,并登报声明作废。
1、如果需要报销的发票金额很大,可以找到相应的出票单位,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也是可以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3、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办理上述手续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4、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纳税人遗失已开具发票(未交付款方),应立即在开票系统作废该电子发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电子发票验销”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选择“遗失作废”,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如纳税人非开票当月遗失已开具发票,应立即办理挂失,按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处理,备查资料中以遗失声明代替红字发票原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扩展资料:广州地税提醒,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别因为不当回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发票购领簿。
发票购领簿上的任何记录,你在税务发票购领系统中都有记录。重新打印一份即可。没什么了不起的大事。
可以打印出来用,或者复印开票方的 存根用,后附情况说明备查。
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发发票领购簿的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及未用完的发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纳税人确认《发票领购簿》遗失需办理《发票领购簿》补发的应提供)。
三、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申请补办发票领购簿,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弄丢了,需要先去国税局报案,然后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是在报税的时候不小心弄丢了,要在24小时之内向专管员报案;如果是被盗就得视情况不同向公安局和专管员报案。补刻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章,只要您到公安局备案的刻印社刻印即可。
发现发票章丢了应立即去国税局报案挂失,不过你可能会因为丢失发票章而被罚款,你还需要去公安局备案,再拿着相应材料去补刻发票章,刻印发票章需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何保管公司公章呢?
首先印章的管理员应知晓公司印章的重要性,加强他们对印章风险的防范意识,如果能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更好。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应该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制度,印章的使用领取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并且印章的领用还需要领取人员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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