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家属要带什么去
开庭家属要带什么去
首先;1被告应作好陈述准备,想好自己应该怎么说,面对现实合理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2作为家属无须做任何准备,因为法庭上是不许发言的,只能谤听。3家属在情绪上一定要注意保持冷静。这个答案你满意吗?谢谢!
1)当事人自己去需要身份证,并且准备好复印件2)委托他人的需要携带好书写好的正规的委托书,并且需要身份证复印件3)携带旁听人员的,旁听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4)有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需要相应的委托手续、出庭证等
其实不需要做什么准备,最重要的准备我认为是心理准备。你陪你的家人上庭,千万不要紧张,也不要让你的家人感到压力,你是去支持他们的。
其次就是要注意庭上不要随便说话,要遵守法庭的纪律,尊重法庭的判决。
家属去了你有安全感,家属也可以听听法院的审判,心里有数。
根据《人民法院发提供者》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1.注意保存程序性通知原件,每收到一份文书,一定要标注那年那月那日收到。可能非法证据排除用的到
2.如果有同伙,一定努力寻找未归案的同伙。替孩子多争取减刑
3.努力与受害人达成谅解。谅解一定程度上会适当少判
4.尽量多准备一些孩子平时的奖状和品学兼优的一些相关证明。以佐证孩子只是一念之差,还有重新教育的机会,争取法官检察官同情、理解
5.作为被告家属出庭,尽量不要咄咄逼人,要尽量表现出懊悔、心疼、痛哭等“正面情绪”。毕竟对未成年人的刑罚真的是以教育改造
6.如果能见到孩子,一定要让孩子在法庭上表现出知错、悔恨、真诚的样子
7.努力寻找对你孩子有利的证据,比如事先并无同谋去抢劫,只是去了之后被教唆等等,这类型的佐证家长往往找的更容易更全面
8.如果没门路就别乱打点,更容易坏事,也不要阻挠公检法办案,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这样做害己也害孩子
9.律师能做的事情不说了,因为很多事需要律师这个身份才能做,而且没看过卷宗,不好做辩护判断,需要请律师可以联系我
身份证一定要带,还有就是证据原件,开庭的时候要质证,法庭要查看证据原件,否则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1)当事人自己去需要身份证,并且准备好复印件
2)委托他人的需要携带好书写好的正规的委托书,并且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3)携带旁听人员的,旁听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
4)有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需要相应的委托手续、出庭证等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故意伤害罪犯人开庭时或是法院判决时候,没有强制规定需要家属到场,家属如果需要到场,必须去法院办理旁听手续,在开庭时遵守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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