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的制度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取消相关奖励; 赔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情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判断是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越权执法,擅自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等行政处罚的; 擅自批准建设国家和省禁办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拒绝办理审批手续的; 违法征收费用或擅自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其它义务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于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执法人员汇报事实无严重失误且经上级领导同意的行政行为; 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其它不应追究的。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的的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为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各级政府来讲,是指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 工作职责和设定的法律责任,依法分解落实到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并明确执法权限和岗位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考评奖惩,确保政令与法令畅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来讲,是指将本部门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及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有以下特点:
一是职权、职责法定化。没有合法授权或委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处罚,都是不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要件的。
二是注重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统一,把程序规则作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要件。明确行政执法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
三是明确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是因其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对外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对内部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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