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以刑讯逼供等肉体折磨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引诱欺骗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前面的回答,均存在问题。通过刑讯所得的证据,并非必然无效。
既然是刑讯逼供,那自然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不是针对证人而言的。
第一种情况,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这是绝对无效的,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事实上,如果确定存在刑讯逼供,那么相关的刑讯逼供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
问题的关键是,你能证明存在刑讯逼供吗?
办案人员不是傻瓜,相反,他们可是聪明得很,远比一般人了解刑事诉讼规则,一旦存在上述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隐蔽得非常好,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庭上只能局限于控诉,却提供不了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然后,法官、公诉人便会斥责他们,说他们胡扯,不老实,态度有问题,最后不了了之。
需要指出来的是,司法实务中,有的时候,办案人员通过上述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第一堂口供,然后送看守所羁押了,第二次去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依法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这时候又重新说了一篇,说法与第一堂口供一模一样。
庭审时候,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一堂口供无效掉了,那么在看守所里面的第二堂口供能无效掉吗?
在司法实务当中,估计很难。
第二种情况,根据刑讯逼供获得的物证、书证,未必会排除。
譬如,办案人员通过上述方法,逼迫犯罪嫌疑人说出了杀人的刀具在那里,然后据此在一个很隐蔽的地方找到了这把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补正或提供合理的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假设这把刀是丢在荒山野岭的一个臭水沟里。
那么,办案人员在收集这把刀时,正当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第一步,办案人员要制作了一份巜现场勘验笔录》,详细的记载这把刀的发现地点、位置、特征等。
第二步,办案人员要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指认,”这是我扔掉这把刀的地方”、”这把刀就是我当时扔掉的那把刀”,然后拍照、固定。
第三步,办案人员要有一份巜扣押决定书》,然后制作一份巜扣押笔录》,里面附有一份巜扣押清单》。
第四步,办案人员将这把刀装进一个物证袋里,并且当场封装。
在司法实务当中, 人民法院会关心这把刀是怎么得来的,这涉及到这份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
人民法院也会关心这把刀是怎么提取的,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按照法定程序来办,在开庭的时候,这把刀是否处于被提取的原始状态。
可是,人民法院是不会关心办案人员是怎么知道该刀是在那里的。
所以,怎么发现以及发现了怎么提取,这是两个概念,在我们国家,毒树之果估计是可以摘,可以吃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包括情形: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谢谢邀请。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极其不易。原因有二,一是证明非法证据的证据不容易搜集。二是制造非法证据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强势地位,法官不敢轻易触碰。不过,自从2017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情况正在好转。现在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法官都会重视。今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意见。我相信这个文件发布后,非法证据的问题会逐步解决。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