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
这个问题,查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离职原因,个人原因有:主动自愿辞职、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动离职等。
您自己离职,不能领取失业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你怎么那么大意啊,既然是被公司裁掉的,那么公司给你出具的离职证明上面就绝对不能写成个人原因离职,这等于是你自己主动离职的,而不是公司方面把你裁掉的,你拿这样的离职证明去申请劳动仲裁,我告诉你,人家仲裁委根本不会受理的,你也别想拿到任何补偿。
你必须明白一点,劳动维权必须讲究证据,是按证据来判定的,你现在手上的那个离职证明只能证明是你自己走人的,绝对无法证明是公司裁员把你裁掉的。即使你实际上确实是被裁员了,你真的被冤枉了,但你口说无凭啊,仲裁委认可的就是白纸黑字的离职证明。所以我说你怎么那么大意呢,当初为啥不拒绝签收呢?
为今之计,你如果还想申请劳动仲裁,补救是不大可能的了,但如果你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一是你离职单上面写的离职原因是公司裁员导致离职,二是你这个离职证明上面没有你个人的签字或手印。那么你还可以放手一搏,你完全可以无视公司给你开具的离职证明,用其他的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即便公司到时候拿出留存的一份离职证明,你也可以否认的。因为你的离职单上面写的离职原因是公司裁员,而离职单可是经过公司领导层层审批确认的,所以最有法律效力;再者没有你签字的离职证明,单位随时都可以制作一份,所以几乎没有作用。
如果你当初办理离职的时候,离职单上面的离职原因写的也是个人方面的原因,那么你已经没有任何希望了,是不可能得到仲裁受理的,更别提什么补偿了,只能自认倒霉。
最后,不管这件事最终如何,希望此事能让你“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如果遇到这类裁员的事情,一定要注意公司开具的任何文件内容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就坚决不要接受,这样你维权才会被受理并有胜诉的可能。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这个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提出和单位提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如果你个人提出的话是属于你个人主动辞职,那么个人主动辞职是享受不到相对应的一些经济补偿待遇的,包括失业金的领取也是无法来领取的。
那么如果是单位提出辞职,很明显是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是属于被开除的现象,那么这种情况下是根据你所在工作单位工作的年限,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待遇,那么这个经济补偿是根据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决定,工作一年是可以享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除此以外,你还可以享受到失业金待遇的领取失业金待遇的领取是根据你失业保险的参保年限来决定,如果说你的失业保险参保的10周年以上,那么你就可以最长领取失业金不超过24个月的待遇,所以说很明显你也可以享受到失业金的领取,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么我们通过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肯定会比我们个人提出辞职要好的很多。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二、你可以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谢谢邀请!
题主因个人原因丢失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这俩份档案材料对于到新单位办理社保缴费手续均不重要。
只要你的原单位己经为你办理过社保费用缴纳手续,社保费用征收部门存档的《缴费记录》才是最重要的。
你要做的是: 你要请你的原单位财务室经办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相关窗口,领取表格,填报办理减员手续,原单位办理完毕减员手续后,新单位就可以顺利办理社保增员以便继续为你缴纳社保费用了。
还有,你的社保缴费信息永远也不会丢失的,现在无纸化办公,你的缴费情况都己经录入了系统,并且都有备份。现在的个人社保号都是各人的身份证号码,凭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随时调取或查询你的社保状况和缴费记录。
综上,题主陈述的档案丢失不会给你再就业后续缴社保费用造成任何影响。
接受教训,妥善保管好与新单位所签的新劳动合同,新合同才重要,不能再丢失哦!
凡眼看法~百姓视角~感恩关注!
即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员工的原因,也出现为两种赔偿方法,具体如下: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但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那么公司应当按照你的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说的“N”补偿。
二、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这个是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2N”赔偿。
三、顺带的赔偿:未休年休假工资、要求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差额、已付出劳动的工资、未支付的加班费(若有)
总之,自己多多研究挖掘,确保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条,那么员工是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的。
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违反法律行为,那么员工是不能获得经济赔偿的。
具体法律条文请参考《劳动合同法》,学法律,保权益。我是赵律师,关注我,带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