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不久前,犯罪嫌疑人于某的女友赵某利用在单位任会计职务便利,私购现金支票一本,又借工作中接触公司公章之便,偷盖了公司公章、法人名章。为防止笔迹被认出,曾教于某填写支票上支取数额,因看于某的字写得不好,赵某亲自填写了数额。为避免被熟悉的银行人员认出,指使于某连续3次去银行提款,非法支取数额共18000余元,将赃款私分并用于挥霍。此案的讨论,两种意见争论得较激烈,一种认为是职务侵占罪,另一种认为是挪用资金罪。 其实,在实践中区分职务侵占与挪用确有一定的难度。从本质上说,挪用也是一种侵占行为,只是未侵占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这引起二者其它诸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挪用罪归由侵占罪所包容,英美法系将挪用型犯罪规定在包括非法出卖、典当等行为的盗用罪中,其盗用实质上也就是挪用。在刑法中单独设立挪用资金罪是我国的独创。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刑法规定的及犯罪,但二者有本质区别挪用资金罪本质是挪作他用,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者虽为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而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手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前者是有归还的想法,后者是没有归还的想法。
你好。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有一定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判断两罪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属于挪用资金,而是侵占的一种手段。
不知道答主是公务员还是在普通私企工作?
一、假如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二、假如是普通私企的员工,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侵占罪。
我想答主更大概率是普通私企的员工。按照答主的说法,挪用2.5万元去看病,潜台词应该日后是要归还的,所以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有特殊之处,确如前面其他朋友的回答一样,只要有挪用单位资金(达到了数额较大)归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就已经成立该罪。但本罪名特殊之处就在于,成立犯罪后,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术语称为客观处罚条件)才会被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答主你只有挪用后3个月未还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根据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标准适用挪用公款罪的两倍数额标准,即10万元。挪用2.5万元未达到数额,不构成该罪。但答主在民法上可能有侵权责任。
以上纯粹是法条分析。不排除仍会引起公安立案侦查,可能还是会陷入刑事诉讼程序,只是最后阶段检察院不会起诉,起诉了法院也应作出不构成该罪的判决。
前者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后者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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