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减免房租
疫情期间减免房租
好的道德是人间温暖的依托,但被绑架的道德就是人间的冷漠的一个起点了。
道德不仅是成全别人,这种成全别人的美,应该建立在将心比心的基础上。房东不降,房租是本分,降房租是情义。
房东自己也有难处,不减房租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通。
把美好的道德变成单向索取施舍的理由,也无怪老子会感叹:“相濡以沫,相濡以沫,不若相忘于江湖”。
首先感谢的邀请,我是魔术师躍哥,每天分享魔术奇迹带给大家,请多多关注!
关于 疫情期间你觉得房东应该减免房租的根本理由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个人观点如下:
1 没有什么应该这一说法,因为房东在租房给租客之前都会和租客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要求,每个月的房租费用和使用条款都以合同的方式定义了下来,每个月应付多少房租也没有错的,要说减租是情义,不减也是本分,因为合同书上并没有这一说法。
2 并不是每个房东都是有钱人,有些房东生活本来就不富裕,说白点就是和上班族的收入没什么区别,每个月还得靠租房费来开支整个家里费。
3 咱们来看几张今年2月份租客与房东因疫情期间谈减免房租的真实对话吧!如下图:
首先明确,疫情期间承租人是可以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理由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NCP)在湖北爆发并有向全国蔓延之势,直接导致政府部门出台封城、实施交通管制、延长假期、暂停消费娱乐场所营业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无法预见、不可抗拒,因此不属于商业风险,而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例如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更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1、短期租赁合同,比如演唱会、展销会等场地租赁合同。因疫情防治的需要不得不取消,如果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还已付的定金,大概率会获得法院支持。
2、受疫情影响无法生产经营的房屋租赁合同,比如根据政府的要求关停的网吧、KTV、酒吧、电影院、大卖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
此时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无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续正常使用的租赁房屋,则承租人也当然无需支付相应的租金,同时出租人无需承担无法提供适格租赁房屋的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要求免除停业期间租金,几乎肯定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3、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房屋租赁合同,比如疫情期间政府要求不能关停的药店、便利店、生鲜店、超市等。
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但疫情对生产经营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如因疫情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恐惧或政府限制人员外出导致人流明显减少的,疫情导致物流、交通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且导致承租人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承租人如果据此为由要求减少部分租金,法院一般是会支持的。
4、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比如因租赁物被封锁、因行政管控承租人无法使用所承租的房屋的。
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实现租赁合同目的,此时出租人也无法向出租人提供正常使用的房屋,因面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免除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大概率会获得法院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疫情未影响正常使用的住宅租赁合同,或疫情未影响甚至促进了销售的经营性租赁合同,不能主张减免租金,即使提出,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此外,一方面,疫情给很多承租人带来压力,另一方面,很多出租人也并不轻松,希望大家遇到问题时多沟通多交流多商量。法律和诉讼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不得不用的维权武器,不要轻易使用。
说一句实话,在这疫情期间租房子的人也不是暴发户,也不是土财主,所以说本来租房子已经给了你,这时候你想趁着疫情把房子的价格讲下来,我想你最好别说这样的话,最起码这个房主是觉得心里不舒服的,人家把房子租给你,没涨价就不错了,干嘛咱还要求人家降价,咱们的房东又不是王健林,所以说房东如果给你讲价成功,就等于是人家降低了收入,降低了生活质量,所以说个人都有个人的苦衷,因此我说生活当中自己本身住人家的房子就该承受人家的房租,所以别异想天开去做那些让人心里不舒服又觉得你这个人特别差劲的事。
尽管你也有不容易,但是毕竟咱们租房子住人家的房子就得交房租,也没有必要去跟人家讨价还价的了,谁让赶上这个特殊的情况,人算也不如天算,因此说接受这个房租的价格就住不接受咱就搬家走人,至于说遇到好的房东,人家主动给你减少一点房租,这倒是遇着好人了,总之遇到了就好,遇不到也没关系,随遇而安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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