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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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房子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从道理上讲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产证写的是女方儿子的名字,这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属于子女所有(详情见附表),所以目前的形势对你很不利,你有可能会面临人房两空的局面,要想争取到部分权益,你必须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房子为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事实,所以现在当务之急是你要尽快收集整理对你有利的证据材料,如果实在没有证据,只有设法通过间接渠道取得,比如:你可以开诚布公的针对这个事跟女方好好协商,交谈中尽量提到当初共同出资买房的相关细节,尤其是牵扯到你自己出资部分的内容要在协商中完整表述出来,然后对全部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以获取证据,在这个过程中相信女方是没有警觉的,你如果做得不露声色的话应该可以顺利取到证据的。

二婚的夫妻共同财产

依我之见:夫妻一方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依‘’遗嘱遗赠协议‘’指明一方获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有,其中就包括从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遗产。什么是‘’法定继承‘’呢?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有遺嘱或遗赠协议的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方式,如有法定继承资格的第一顺序排斥第二顺序、男女平等、照顾困难、婚生与非婚生平等丶杀害被继承人剥夺继承权等等,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有。什么又是‘’遗嘱或遗赠协议‘’继承的方式呢?遗嘱,是指被继承人(死者)生前通过书面丶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对属于自己合法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依据。遗赠协议,是被继承人生前将依法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一部或全部以协议的形式赠予非法定继承人或组织。上述遗嘱或遗赠继承只有从形式到内容均属合法的,按婚姻法的尊重死者意愿的原则‘’遗嘱优先法定继承‘’,有遗嘱遗赠按遗嘱遗赠办,没有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所以,无论初婚还是再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法定继承‘’遗产属夫妻共有,‘’遗嘱遗赠‘’指明一方继承的不属夫妻共有。

退休职工再婚的,自再婚之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再婚之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属于与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你提出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新婚燕尔,如胶似漆,情深意浓,容易被爱情冲昏头脑,恨不得把一切都奉献给对方,这种不理智的行为,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一旦夫妻关系破裂走到离婚的地步,就为接下来财产分割的事埋下了后患。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房子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从道理上讲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

是房产证写的是女方儿子的名字,这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属于子女所有(详情见附表),所以目前的形势对你很不利,你有可能会面临人房两空的局面,要想争取到部分权益,你必须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房子为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事实,所以现在当务之急是你要尽快收集整理对你有利的证据材料,如果实在没有证据,只有设法通过间接渠道取得,比如:你可以开诚布公的针对这个事跟女方好好协商,交谈中尽量提到当初共同出资买房的相关细节,尤其是牵扯到你自己出资部分的内容要在协商中完整表述出来,然后对全部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以获取证据,在这个过程中相信女方是没有警觉的,你如果做得不露声色的话应该可以顺利取到证据的。

不知道当初把房产证写成女方儿子的名字是基于女方对你不信任,怕你中途抛弃她而加码要求把房产证写上她儿子名字的?还是你为了讨女方欢心自愿把房产证写成她儿子的名字?还是女方一开始就居心不良以婚姻为圈套骗取你的财产?如果是前者,女方当初只是为了安全感起见让你把房产证写成她儿子的名字,而并没有把夫妻共同财产占为己有的想法,这种情况下还是有余地的,你可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平分或者把你出资的部分退还,自然是皆大欢喜,但如果女方有意侵吞房产,那你就只好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了,建议尽快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详情。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够以你的事引以为诫,在婚姻中感情归感情,理智归理智,在牵扯到原则性问题上绝不能含糊,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如果自己不计后果的心甘情愿为对方付出所有,那就另当别论,只要事到临不后悔就好,自己做的决定跪着也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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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财产分割时,如一方对夫妻感情上破裂有过错,负有主要责任,即出现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的行为;一方对他方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一方好逸恶劳,有封建思想等等。则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相对多分割一些财产,以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过错一方的惩罚。

(2)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呢?

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即通常一方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这也不是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结婚未满8年,但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3)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怎么办?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存在的的抚养义务,虽然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但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但这种帮助是有条件的,一是生活确有困难,二是离婚所带来的生活困难,自己确实无力解决;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的能力;四是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既要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又要考虑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具体如何分配:

第一,如果房子和货车都是一方婚前的财产,那么应当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第二,如果房子是婚后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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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管是未婚同居还是二婚同居,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便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只能算作同居关系。从1994年开始,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我们国家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当然,虽然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同居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当解除同居关系时仍然可以就分割财产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应当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便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财产也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样,具有高度的混同特点,很难泾渭分明地说清楚哪些财产属于男方,哪些财产属于女方。因此,法院一般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明显证据证明,某些财产是专属于他一个人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二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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