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了法院退回检察院
开庭了法院退回检察院
法院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未必是好事,绝大部分情况是在补充、落实新的证据,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情况一:退回检察院只是在补充、落实有罪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检察院公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情况二: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认为是定不了罪的,一般不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会通过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方式,更“平和”的处理。
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院如果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可能会抗诉,抗诉之后上级法院就有改判的风险,这是法院的考虑;2.检察院为了防止错案追究责任,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提前与检察院沟通,这是检察院的考虑。
首先,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但是实务中,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却极少有在2个月甚至是3个月内宣判的。其原因是为何?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几个月可以作出判决,真的不好回答,办案机关想要延期会有很多理由,还是说说一般情况吧: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1+2+2=7个月
2.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6个半月。
3.一审期限: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3个月;
期满仍不能办结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请;
除此之外,还有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如果检察院补充证据后,会再次公诉。
如果没有新证据,可能撤销安静。
依据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不能,通知开庭就说明已经立案了。立案后法院没有权力退卷。法院退卷只有在检察院移送刑事案件卷宗的时候,立案庭认为不能立案的时候才会退卷(很少发生)。
法院开庭后退回检察院会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这种情况不多见。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果补充侦查的材料齐全,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到检察院还需两个月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在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后,交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退回检察院,只能由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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