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九条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侵犯合法权益60日内)向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不超过时效,一般60日内)。本案中,被处罚10万元(最高限)的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若无明显事由,不应被处以“从重处罚”,虽然不明白为何题主声明不可诉,但无论如何是可以申请复议,1费用不用自己出2不可因复议加重处罚3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倒置。其次,对于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事项,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若题主未被告知,也算行政处罚程序有瑕疵,也是增加胜诉的点…因具体问题不清楚,况且本人理解能力有限,所以只能言尽于此,也许有些跑题,请见谅!补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愿和解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摘 要: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权力。
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权,税务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裁量权限内,自行判断、自行确定是否处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从而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因此在立法理性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前提下,必须尊重行政权的理性和选择,否则势必加重法律的负担,社会的执法效率也会降低。
以下六种情况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立法目的,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五)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六)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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