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监护人有什么责任吗
监外执行监护人有什么责任吗
作为曾经的组织人事工作者,做过多年的公务员录用政审工作,有些经验可以提供参考。
一、报考一般部门公务员政审要求
原则上只审查个人及直系亲属几项内容:
一是个人及直系家庭成员政治面貌及成分情况,只要本人和家人三代以内没有政治污点,不存在反D叛G等重大政治问题,一般不受影响;
二是个人及直系亲属“三违一犯”记录,即违规、维纪、违法、犯罪等事实情况,本人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直系亲属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被处以刑法的,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也不妨碍个人录用。
三是个人及直系亲属的生活记录,主要指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特别是看是否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没有失信记录,平时为人处世不存在大的问题,一般不影响录用。
直系亲属是指本人及本人父母、子女三代以内直系关系,因此亲姐姐有过刑罚记录,个人判断对弟弟报考一般部门的公务员不产生影响。
二、公检法及机要、涉密部门政审要求
报考公检法及机要、涉密部门的公务员,对政审要求更严格,除了需要审查上述内容外,原则上要求本人和直系亲属包括部分旁系亲属不能有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记录,特别是机要和涉密部门,要求本人及直属亲属包括部分旁系亲属三代以内都必须清清白白,不能有任何污点。公检法机关相对比机要涉密、机要部门宽松点,但只要本人及家属有犯罪记录,一般都不予录用,违法视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能有治安行政拘留等方面的记录,否则也会影响录用。其他违法问题,比如家属赌博被罚款等,一般不影响录用。不过具体标准以当地审查人员的判断为准,在这方面没有严格的条款。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本人没问题,家人可能有轻微违法,可能没事,一旦有竞争或者有人举报,只要有污点都可能影响录用。
曾有个同事的侄女考上了狱警,其母亲因赌博曾被拘留,当时家人以为会影响其录用,不过最后政审人员认为这是十多年前的事,且没有造成影响,后续也没有发生类似违法犯罪行为,仍作出了录用决定。而同样差不多性质的事情,另外一个小伙子在报考公安机关的时候却被刷了下来。
三、未来公务员政审政策走向
一般部门的公务员,在政审政策上将更透明、人性化,原则上只要本人及家人没有重大政治问题,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不会影响录用。不过,有一项内容未来可能会列入政审范畴,那就是征信记录。个人有重大失信行为、有大量经济纠纷等行为,不排除也会影响公务员的政审录用。
所以,如果有想法进体制的,不管父母还是本人,最好不要轻易去触碰一些底线问题,以免留下污点给自己将来的报考产生影响。
根监护人有什么关系,他以有了自己的家庭,他的父母在没有权利监护他做人和成长,因为他以经是成年人了,又有了自己的孩子当父母的只能看那不对说说而已,听就听不听劝父母又能如何,父母没有什么责任要承担的,自己被判缓刑又犯新罪,所犯新罪法定期外另加又犯新罪的惩罚1年或者2年的加刑期,和被判缓刑还没有执行完的剩余期限,新犯罪的法定期和又犯新罪加刑期还没有执行完的判缓刑剩余期限,就是被收监要执行的有期徒刑期限。
您好,假释是不需要监护人的,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只有达到符正当律的划定时才能对其假释,假释期间不需要监护人,只有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担保人。假释期满后怎么办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问题是:判处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已经开除党籍,公职可以保留吗?
答案是:要区别不同刑罚种类、不同身份公职人员而定。
一、判处监外执行犯罪人员
判处监外执行犯罪人员,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管制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也就是俗称的监外执行。
(二)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拘役,在中国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拘役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指定监管场所执行,也就是俗称的监外执行。
(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新的犯罪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俗称的监外执行。
(四)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二、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工作人员,既国家公务员,以及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
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犯罪被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实体刑罚,也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无论收监执行、监外执行与否,一律予以开除公职行政处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也就是俗称的监外执行。
(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当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俗称监外执行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国家公务员处理。
五、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指的是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国家公务员处理。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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