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
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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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看守所、监狱,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羁押特定人员的场所,但又不尽相同。
根据我在公安、法院工作的经验,表面上看,三者虽然都是羁押场所,但实际上性质、差别很大。
1、关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条例的人。例如,恒大球员于汉超因改车牌被拘留15天。很显然,余汉超途改车牌属严重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余並不构成犯罪。
除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拘留权外,人民法院也可决定,对妨碍司法的人行使拘留权。
当年我在法院时,就曾对一位拒不到庭,履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经院长批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则是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一年左右的已决犯。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破案后,在继续深挖犯罪,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的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一旦法院审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就会移送至他应该劳改的地方一监狱。
2、性质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依法批准执行,无需检察院、法院监督批准。
拘留不管是7天、10天或15天,都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不会记入档案,影响将来的升学就业。
3、法律依据不同
拘留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看守所则依据的是《看守法条例》和《刑事诉讼法》。
4、执法监督不同
拘留所是行政处罚的羁押场所,由公安机关独立管理执行。
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在押未决犯,以及残刑一年左右的已决犯。因此,看守所只是为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保障刑诉法的顺利实施而设立的临时羁押场所。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在看守所设有监察室。当年我在法院工作时,常参加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联合执法检查,特别是女性犯罪嫌疑人。
5、监狱
监狱一般由省级司法部门管理。是犯罪分子最后的去处,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劳动改造的地方。除极少数死刑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执行死刑外,其他已决犯,都会根据犯罪性质、刑期长短,送至不同的监狱进行劳动改造。通过艰苦的劳动,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图片来自网络
体现了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表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
一般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
“凡是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这是正确的。但是“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刑罚处罚的”不正确。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只有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才收到刑罚处罚。
【相同点】1.都有社会危害性2.都违反或触犯法律3.都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和责任。 【不同点】1.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违法行为更严重,对社会危害大。而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严重危害性,是犯罪(严重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2.严重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刑法,而一般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刑法以外的法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3.严重违法行为接受刑罚处罚,而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制裁。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
错误。
一,大部分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便违法,也不存在什么“制裁”的问题,只是双方打官司法律会保护谁的利益而已,比如一方违反合同法,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告他,请求赔偿损失等,法院支持请求,但不是制裁;二,刑事案件中,基本上可以这么说,但是有例外,比如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人不到受制裁年龄等等;三,有些违法行为是不告不理的;等等。总的来说这句话说的非常不严谨。
制裁(sanction)指对犯罪行为的强力约束并处罚,政治上指针对某一国所采取的强制行动,现代意义上的制裁基本有个别国家或国家集体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国际组织(首先是联合国)组织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两种形式。
其基本方式有禁运、中断外交关系和人员往来、减少或中止贷款、贸易及援助等。
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具体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不同而各有不同,并非一定要严厉制裁。
甚至有些违法行为只是在法律上规定为违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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