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拘后证据不足释放
被刑拘后证据不足释放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公安机关证据搜集的不充分,才没有批准逮捕。
但是,没有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直接结束了,还有可能有其他的情况,大概有三种方向发展:
第1种情况
侦查机关会继续侦查搜集证据,证据收集充分后,可能会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之前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就是如此,诈骗罪的第一被告人,三个阶段,一直都没有批准逮捕。
但是仍然移送至法院开庭审理了。
第2种情况
尽管经过认真的侦查收集,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罪,那么侦查机关,既不会再次申请批捕,也不会移送至检察院。
只有两种可能。
要么立即直接撤案处理,要么等到一段时间之后在做撤案处理。
第3种情况
侦查机关认为,该收集的都已经收集完毕,不可能再收集到其他证据了,换句话说就是侦查机关认为该案件没有继续侦查搜集的必要了。
此时,侦查机关会直接做撤案处理,案件就此了结。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这个问题很多朋友的答案忽视了,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区别,一个法律上的基础知识是,所有的有罪情况都是一样的,而无罪却分为两种情况,即事实无罪和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对于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立案审查阶段,办案人、法制部门、主管领导三级审批,终身追责,所以要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栽赃陷害一个人,已经是难度极大的系统性工程,仅在公安机关内部,都难以过关,而现实中存在的现象是,对于一些有间接证据证明涉案,但是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人员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样的人其实是名副其实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他们与犯罪事实必然有关,但是又未必是直接相关——与之相比,另一些已经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只是未经审判程序,名义上还叫“嫌疑人”,但是实际上已经是确凿无疑的犯罪者。
举一个例子:
一间屋子里面有五个人,其中一个死掉了,那么很显然当时在屋子里的四个人都有嫌疑,但是到底是谁杀了人,活着的四个人分别在其中起什么作用?这就需要非常仔细的搜集证据,从而固定其各自的行为。
对于这些已经有间接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但是尚未掌握足够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的嫌疑人员来说,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非常常见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所以只要一个人被列为网逃,放心一定有上述几类情况的某些证据在你的卷宗里面,而警方在继续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也会去搜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关于这一点,基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长期工作惯性,就我所知很多老警察是非常不理解的,但是在年轻警察里面,大家已经都非常重视这一点,这是侦办案件工作观念的一个重大转变,也是法治意识提升的明显表现,因为一个对于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出现,很可能直接将整个证据链推翻,导致整个案件变成错案,所以对于嫌疑人的自我辩护,也必须认真予以查证核实,但是这并不是要求嫌疑人自证清白——因为在现在的侦查工作里面,对于口供的重视已经降到了非常低的程度,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简单说警察默认嫌疑人嘴里不可能有实话,为了逃脱罪责,可以编造出各种离奇的故事,所以嫌疑人说得天花滥坠,警察也是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去核实。
侦查的过程,既是搜集有罪证据的过程,也是搜集无罪证据的过程,嫌疑人一旦进入被拘留的阶段,释放就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要放人,也是有法可依的,就是《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但是可以非常坦白的说,实践中几乎不可能有人用这一条款放人,因为一旦适用这一条款,意味着之前的拘留决定是完全错误的,是对证据审查的极端不负责任,而拘留也就变成了非法拘禁,这个锅砸下来,砸在谁身上是要被开除公职的,所以都是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先转为取保候审,再继续想办法处理,而促使公安机关作出释放决定的根本原因,一定不是什么“嫌疑人”的自证,只能是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其家属有权申请(放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一一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法根据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谨慎而为之。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依法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话,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实,且案件的证据已排除了合理怀疑,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那么,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仍然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其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权‘’提出放人‘’,即变更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而释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办案机关就会‘’放人‘’(取保候审), 取决于‘’案件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如果案件性质属杀人丶放火丶绑架丶抢劫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这种‘’案件性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公安丶检察机关在‘’放人‘’(取保候审)时会相当谨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羁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伤自杀丶有毁灭伪造证据丶有威胁报复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会的‘’个人人身危险性‘’。那么,因该案的上述‘’两危性‘’决定了公安丶检察机关会相当谨慎地考虑是否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放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也有权谨慎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并非家属提出放人请求而办案机关就会更強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该怎么办?
依我之见:检察院会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对该案作出:A,提起公诉,B,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必须全案全面审查。只有经审查认为案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已全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决定。
如果真如本案例提问者所述‘’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怎么办?
A,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一次补充侦查时限为一个月;
B,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一一()如果该案经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提符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检察院必须起诉;(2)如果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检察院对该案只能依法作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请问提问者:本案检察院是否己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了几次?结果如何?只有将上述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知道本案例最终会如何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被刑事拘留后没有被逮捕释放的,有以下几种可能:1.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2.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取保候审释放;4.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不适宜关押的法律情节的,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予以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应当侦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意味着什么?
依我之见一一
1,这意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己经侦查终结并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并非有的人认为公安机关就可以直接给犯罪定罪送进班房;
2,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的审查起诉就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丶认真把关,构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就必须起诉,而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诉,而不能牵就公安机关个别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的起诉意见,并依法该作不起诉决定的,就依法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3,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终结刑事诉讼的一种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件的程序就到此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未经检察院起诉,法院就不得对该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量刑;
4,…还意味着N种意义…
当然,如果该案经检察院审查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诉决定,还意味着该案件己经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今后侦丶检机关找到关健证据合符起诉条件的,仍可以撤销存疑不起诉决定而重新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权的有力举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被刑拘后证据不足释放“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