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碰撞交通事故案例
无碰撞交通事故 案例
谢邀,无责任认定书要看什么情况,出事故没有报警?那双方提供证据,各人各自提供证据证明你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大小,各自举证。法院根据根据提供的信息在进行证实才能判决。
案例事件
一驾驶员驾驶一辆小轿车,在马路上想要掉头。
兴许这位驾驶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在意路面实线的标记,想要强行掉头。这时一辆电动车从后方快速驶来,见小轿车掉头便采取紧急制动。小轿车驾驶员也注意到了后方来车,也采取了制动。可是,此时结果电动车却因为紧急制动而向前翻倒,车上的人重重摔在地上,受伤不轻。
那么对于这起事故责任怎么分呢?
小轿车司机表示,自己并没有和电动车直接碰撞,系电动车超速,所以自己并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法律分析
可以看到,上述案例中电动车确实存在超载、超速的问题,直接导致紧急制动车辆翻转,但是难道小轿车主一点责任没有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上述小轿车的违章掉头,影响了电动车的行驶轨迹和安全,所以才导致对方紧急避让。该事故虽然双方没有实际碰撞,但是小轿车方有过错,也需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因此,根据问题描述,即使是无接触的交通事故,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不必然意味着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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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大多数人乃至交通管理者认为,如车辆之间或车辆与人之间没有发生直接接触应当不负事故责任,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0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因摩托车与自行车之间未发生直接接触,未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例见微信公众号“两拐”(jtglzxs)【专业栏目】-【典型判例】;或在微信公众号内回复关键词“典型判例”)
在双方诉至法院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审理法院认为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车中疏忽大意存在因果关系,吴俊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启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亦有过错,双方按三七比例承担胡启明等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因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被最高人民法院定为典型案例发布,对全国“无接触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划分及民事赔偿提供了参考,其认定的基本原则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基本原则。
所以,无接触的交通事故,如若车主的行为与事故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并在事故中有过错行为,车主负民事赔偿责任判赔30万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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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其实是两个问题。第一赔偿,是问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坐牢,是问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你提供的前提是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首先,如果对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依据就是网友说的《交通安全法》的七十六条。所以,这时候虽然没有违法,没有过错也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但一般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且不超过百分之十。
有一种情况是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受害人故意的,就是自杀的或者碰瓷的这种。
第二再谈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可能触犯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一个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主观上要求故意,客观上要求特定的行为,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的还有两种是特殊车辆这里就不提了。很显然,你说的情况不会构成此罪。
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为你说的情况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所以也不构成此罪。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要赔钱,不用坐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是否发生碰撞已不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以前曾是必要条件)。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比较好确定,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则相对要复杂些,首先必须认定,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造成,与对方的行为有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有,则同发生碰撞的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无因果关系,则不负事故责任。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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