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
2019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
当丈夫将上述所列的收入赠予给第三方,即未征得妻子的同意,还伤害妻子的利益,因此,妻子有权通过法院追索属于合法婚姻共有财产,包括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扩展资料:宋女士称,2006年开始,丈夫孙某便与陈某保持着不正当来往关系。2010年中旬,孙某瞒着自己将100万元共有财产擅自赠予给陈某,帮助陈某购置了一套房屋。她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其财产权益,现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被告陈某称,其与孙某在最近几年中一直都有业务往来,该笔100万元并非赠予,而是孙某归还的欠款,但并未提供证据。经法院调查,孙某确实曾转账100万元至陈某账户,其后,陈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购置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于陈某名下。法院认为,孙某在与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数额巨大的款项赠予陈某,系无权处分,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100万元款项为善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宋女士100万元。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宋女士对孙某的赠予行为不予追认,应认定孙某的赠予行为无效。
现行《婚姻法》规定如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古至今,大多是男性主宰这个世界。随着社会的发展,那个男尊女卑的时代也随着社会的进步离我们越来越遥远。女性开始走出家门,独立自主地过自己想过的生活。
婚姻不再是男性束缚女性的魔咒,女性也不必为了一纸婚书一再隐忍。离婚变得越来越普通,即便是这样,女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依然不被公平地对待。
2019年婚姻法新规,给了女性当头一棒。新婚姻法明确规定这4种财产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归男方一人所有,女方哭闹也没用。
一、婚前由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屋
很多女人在结婚时都要求男方有房,可是,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就算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依然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二、男方在婚前准备的汽车、家具、钻戒和项链等,在离婚时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男方因工伤获得的赔偿
很多男人为了养家糊口,工作都很拼命,常常加班、熬夜、应酬,有些人甚至不得不从事非常危险的工作,像货车司机、高空作业等。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工伤。
如果男方因为工伤获得赔偿,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四、男方父母声明只给男方的遗产或者赠与
很多人结婚时,大部分是男方的父母出钱买房,有些豪气的父母甚至一次性支付房子全款。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男方的财产,这个无可非议。
另一种是,婚后,如果男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对男方一人的赠与。还有,男方父母去世后,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名下财产归男方所有的,也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男方在向女方提出结婚时,置办的彩礼也不再是赠馈给女方,有3种情况下彩礼是要悉数归还的。
一、 虽办过酒席,但未领证登记结婚的。
在农村,很多人可能觉得只要在家里办过喜酒,就算不登记也算结婚了。可是,如果在领证之前因为不合适无法生活在一起,男方有权向女方要回彩礼,而且一分都不能少。
二、登记结婚但双方未生活在一起的。 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就不能算结婚,如果女方带着彩礼走了,男方有权要回。
三、因支付彩礼导致男方家里背负债务的。 很多男方家庭经济条件差,为了结婚不得不四处借钱才凑够彩礼,男方的家庭也因此背下巨额债务。如果双方因为不合适分开,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回彩礼钱。
看完这些条款,我想很多男性心里都有些小得意吧。看,就算你嫁给我,我的东西还是不属于你,你要走了,休想从我身上拿到好处。
女性呢,只有一地的心酸,心酸过后还是得生活呀。新婚姻法看上去对女性的确有些残酷,正是这种残酷,逼得女性不得不离开那个自以为是的安乐窝,自力更生,独立自强。
没有人会在安逸的生活下,愿意去独自奋斗,既然生活给了你想要的生活,那奋斗是毫无意义,自讨苦吃的。新婚姻法就是要打破这种安逸,逼女性不断成长,让她们意识到危机。
当然了,婚姻法的初衷是保护婚前男性及男性家庭的利益,既然可以保护男性的婚前财产,那也可以保护女性的婚前财产。如果女性在婚前就为自己准备一部分财产,就算哪天不想过了,需要离婚,那底气也足。任何时候,依靠自己才是人生最大的保障。
婚姻法是不公平,可这个世界不公平的事情多了去了,不是你我可以左右的。我们没办法改变,不能打破规则,那就适应规则,想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明智之举。
夫妻共同财产是个种类繁多的问题,不同家庭情况不同,涉及财产范围也会不同,这里就一般情况做出解答。没有协议约定,比如婚前财产协议等情况的,夫妻共同财产满足前提为:必须是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得、必须是夫妻所得的财产。范围初步包括:1、工资、奖金 ;2、生产、经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7、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升值部分;8、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9、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10、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1、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其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问题,如果是一方先去世且没有遗嘱等情况的,过世方的遗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一半,在世方,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平均继承遗产份额。
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不具备人身专属属性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
参考《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家人,夫妻就是一家人,一家人的财产还要分清,那还是一家人吗。各自有点私房钱,很正常,但是太过分就不好了,谁为家多贡献别计较,一家人别算计,家庭为重。
夫妻在结婚前,所有的个人的财产都是私有财产,而夫妻结婚之后,包括双方的工资收入在内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
你问到的彩礼钱,那是男方给女房家里的钱,也叫聘礼,那钱给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财产了,也就是与男方没有一分钱的关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长把不把这彩礼钱给他们女儿,那是他们家里内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礼钱给了他们的女儿,那彩礼钱也是他们女儿的私有财产,女方也就有权力去支配使用这个彩礼钱,这个彩礼钱也与男方没有一分钱的关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礼钱以嫁妆的形式带回了男方,那么这个带回来的嫁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了!
婚礼上收到的份子钱,都是谁的同学谁的朋友就给谁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学朋友会把这份子钱给男方的,女方的同学朋友会把这份子钱给女方的,按道理说,给谁的,谁收到的都应当是谁的私有财产的!
但是,两个人结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结婚后再这么斤斤计较的话,再都把这份子钱都当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的话,那这个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点问题了,或者说是不太和谐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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