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行离婚需要办离婚证吗
法院强行离婚需要办离婚证吗
以家暴为理由起诉离婚,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但是相关赔偿并不容易得到。讲个真实案例,希望读者们能了解一些相关知识。
丈夫不同意离婚把妻子折磨成精神病,法院:可以判离婚但无需赔偿
芳与李荣浩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李哲。
丈夫迷上直播,不顾家庭出轨
自2016年起,李荣浩开始迷恋上了看直播,张芳起初以为就是打发时间没有在意。后来时间久了才发现李荣浩经常给主播打赏送礼物,少则几十,多则几百。为此,小两口经常吵架,李荣浩偶尔也会动手打李芳。
2017年3月一天,张芳偷偷查看李荣浩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他与一名女子聊天特别暧昧,张芳再三逼问下,李荣浩承认该女子是某平台女主播,他曾多次给该女主播送礼物,差不多有4万块钱。至此以后,张芳渐渐抑郁,很少与人来往,而且脾气变得古怪。
妻子起诉离婚不成,丈夫百般折磨
2018年初,张芳家人了解到事情后,劝说她尽量离婚,张芳再三思量后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离婚,法院调解不成且认为感情为完全破裂,驳回起诉。自从张芳提出离婚后,李荣浩对张芳实施各种压力,曾多次到单位吵闹,在家中对她恐吓,当着孩子面打她。半年后,张芳再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
妻子被诊断精神分裂要求赔偿
离婚后,张芳带着孩子回到娘家住,父母起初发现张芳行为异常,后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张芳家人遂以她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责任之诉,要求李荣浩赔偿损失20万元。
但意想不到是,法院判决让张芳家人失望透顶,并没有支持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荣浩行为不符合婚姻损害赔偿情形,张芳也不能提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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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强制”理解为判决离婚,那法院肯定是有权利判决双方离婚的,但前提是,法院已经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
如果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坚持离婚的,那只能选择一个离婚方式,就是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方式,第1个方式是协议离婚,就是我们大家所说的自愿离婚,只要双方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即可。
第2个方式就是起诉离婚了,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比方说像刚才所说的那种情况,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那想离婚的一方只能选择起诉离婚了,作为起诉离婚的原告,要积极搜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了,比方说,家暴的证据,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遗弃、虐待的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有了以上的证据,法院在第1次才可能判决双方离婚,当然这些证据最终法院还要去认定,是否能够达到证明双方感情却已经破裂了,如果上述的证据达到了这种标准,法院就会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也不需要被告的同意,他和协议离婚明显的区别就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那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不需要被告同意的,所以说有些朋友存在了这样的误解,他担心一旦他去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就没办法判决双方离婚了,其实不是这样的,法院认为你们双方已经感情破裂的,就可以判决你们双方离婚,是不需要被告同意的。
首先离不离婚是由男女一方来主动提出的。如果你提出,自然有离婚的途径,但是没有一个法律会强制一个人离婚,只能说你反复地提出申请,让人家批准你离婚。
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想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就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一种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协议。协议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才有可能去协议,如果一方想离,另一方坚持不离,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只能采取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来离婚。
去法院起诉离婚也不是说法院就可以强制一方离婚,只能说你向法院提出你离婚的理由,由法院来判决你们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如果法院认为你们双方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也没有感情了,那么法院有可能判决你们离婚。
但是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不会轻易叛离,这主要是为了给男女双方再一次和好和的机会,如果没有判离,想离婚的一方可以过半年之后再次起诉离婚,一般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都比较大。
所以是否离婚并不是由法院来强制执行的,而是要看男女双方离婚的态度是否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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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用句不好听的俗语:脱了裤子打屁一一多余。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婚姻关系的解除,法律规定了两种形式:
一种是夫妻双方确实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过平等协并处理好共同生育的孩子抚养教育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前经国家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经审查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丶共同生育的孩子抚养教育共同财产均已合法公平的处理完毕的,由该机关依法登记并颁发《离婚证》,这种离婚方式,俗称为”协议离婚”。
第二种离婚方式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己破裂,一旦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在达不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经法院审判符合离婚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这种离婚方式,俗称为判决离婚。
上述两种离婚方式,无论是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你说你都依法从人民法院领取了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还怎么可能去民政部门拿什么判决?是不是多余?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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