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不能自然由侄子女继承
姑姑只身一人,沒有子女。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不在了。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不在了,兄弟姐妹可能在。如果姑姑不留遗嘱,百年之后,就由姑姑的兄弟姐妹继承了。独侄子或独侄女只有在他们的父亲,与姑姑称兄道弟的人死亡,这个独子或独女只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能继承他父亲那份财产,不能继承全部财产。
姑姑要将财产让独侄子女一人继承,一,姑姑的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有一人不放弃继承,独侄子女就无法继承。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姑姑生前留下遗嘱。
侄子女在我们一般人看来是近亲人。但按《民法典》的近亲属的范围并没有把侄子女列入近亲属。只能算再一层的近亲属。侄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姑姑写遗嘱不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情况。
而是属于该条第三款的情况”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侄子女是姑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姑姑将财产留给侄子女,叫赠与。百年之后,叫遗赠。
只有这二个情况,姑姑的财产才能由独子女继承。赠与一般附条件,签赠与扶养协议。独子女只有履行对姑姑的扶养义务,才有受赠姑姑财产的权利。
这个问题很沉重,但也是事实,在一些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疫情之后,一些家庭可能都会消失,那他们的银行存款会如何处理呢?还是有相关规定的。
我们首先要来看一下银行关于无主存款的处理原则。
无主存款是是指因为人员去世、失踪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出现的无人认领的银行存款。
无人认领的活期银行存款超过15年,定期存款超过20年,如果没有存款收支业务,银行将会认定为无主存款。
主要分为二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储户死亡或者失踪,而他的银行存款却没有第二个人知道。
第二种情形是指因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原因造成储户死亡而无人认领的银行存款。
对于第一种情形,通常银行会将其转为自己的营业外收入。但是如果哪一天有人依法申请对该笔存款有继承权,银行要毫无条件的将该笔存款及利息支付给继承人。
第二种情形,如果没有合法继承人或者遗嘱,这些钱将会按照程序纳入国库,或者作为集体收入处理。
而此次疫情如果出现无主存款,一般会按照第一种情形来进行处理。
感谢的邀请,我是晨曦小荷,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单身一个人没有后代,会怎么处理自己的遗产?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处理的方式不一样,但原则都一样,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人这身前身后事,自有他人去评说,遗产也一样。总之是留给社会了。至于以何种形式,本也无所谓。
周润发不是单身,但他的裸捐还是非常值得敬佩,我们并不是要道德绑架,人各有志,但能心系天下,那么天下人必有心系他之人,在他百年后,去想起他,纪念他,传诵他,这就是最好的表达。我们每个人都是赤条条来,终归也是赤条条去。啥没带来,啥没带走,但都是社会给予我们的,要感恩。给予了个人,也是社会的个人,给予了集体,也是社会的集体,给予了国家,也是人民的国家。不管是骨头还是肉,烂到汤里锅里都好,怕就怕洒到外面,不过那也是“造福全人类”。
按照自己的喜好和追求,去分配自己的遗产,让它们发挥最大的效用。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如葛朗台般,让欧也妮在这边好好管理,再到天堂那边交差。这恐怕是:臣妾做不到!或者任谁也做不到。如果有用,那么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就是虚话了。请珍惜生前事,身后自有人去料理。有亲人、朋友、单位、社区、党、国家。你不是一个人,你不孤单,你是社会的人,你是国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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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这类异常主要包括下列情况: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仍处于不明确的状态,那么必须通过公告程序寻找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我国继承法对公共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有遗产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及时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至少为1年,逾期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则将该遗产确定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确定后,应按以下顺序处理:首先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其次,清除被继承人的债务。第三,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应收归国有,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无业城镇居民,其遗产权归国家的所有;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集体所有;如果是个体劳动者,原则上也收归国有。
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孔方兄顺手一搜,就能搜出很多来:
2016年,辽宁大连一位老人去世,身后留下了18万多元的财产。但这个老人是一位孤寡老人,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1年后仍无人认领,当地法院裁定,将老人十八万多块钱的遗产收归国有、上交国库。
北京一对老夫妻膝下无子,老先生去世后留下12932.41元存款,老太太留下16379.6元活期存款和5万元定期存款,北京西城区法院同样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认领公告,1年后这些存款仍无人认领,法院裁定这些存款收归国有,上缴国库。
2018年4月,《深圳特区报》刊登一则公告,称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范围内存在14套房源无法联系到访房屋合法产权人。15天公示期完成后,走法院认定程序认定为无主房屋后,可以进行拆迁。
不过,上述案例都很明确,就是这些财产找不到主人,那么就100%判给国有。这也是《继承法》里面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但是,最近深圳蔡某某这个案例却有点不同,是国家拿走了70%,剩下30%留给蔡某某的侄女,因为侄女为蔡某某养老送终,办理丧葬事宜。最开始她还一分钱拿不到,还是后面诉讼之后,法院酌情给她判了30%的比例。
这样的操作,显然有些不近人情。虽然说《继承法》规定,对于老人有扶助的人,可以适当分配一定比例遗产,但这样的条款并不合理,且不说是侄女,只要是一个毫无关系的陌生人,为这位老人养老送终,那也该这位陌生人继承遗产,而不是国家从中插一手,拿走大头,这太让人心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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