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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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题主的朋友术前诊断输尿管结石,没做术前检查,手术中医生未发现结石,医生说结石可能已经掉下来排出了,所以,如果医生没有违反诊疗规范,术前做了必要的检查,术中操作合规,即使没找到结石,也不属于医疗事故,至于术中输尿管镜操作或者输尿管切开导致输尿管内出血,出血量一般不大,多数很快自行缓解,术前定位片KUB箭头所指:右侧输尿管结石,左肾结石也有人问能否在病人进入手术室后,准备做手术的前一分钟,做一个检查,判断结石的位置。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题主的朋友术前诊断输尿管结石,没做术前检查,手术中医生未发现结石,医生说结石可能已经掉下来排出了。题主询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输尿管结石手术是否医疗事故,需要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实际上,输尿管结石术中找不到结石的情况并非罕见,基本上各个医院都曾经出现过。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

一、结石移动。

绝大多数输尿管结石术中找不到结石的原因,是由于结石移动所导致。

输尿管结石一般是由肾结石掉入输尿管所致,结石并非长在输尿管上不动,而是可以在输尿管内移动。

我曾经管理过一个输尿管结石病人,术前各种检查都已经完善,手术谈话、签字也已经准备齐全,手术当天准备接病人进手术室的前一刻,病人说:我再上一次厕所吧!结果病人尿出了一个结石,再检查体内的输尿管结石已经消失,避免了一次手术。

如果这个病人在卫生间上厕所时,没有看到尿出的结石,也会出现术中找不到结石的情况。而如果都把这种情况都归到医疗事故,恐怕没有几个医生敢做输尿管结石手术了!

当然,为了防止这种患者已经排出结石,或者结石位置移动,术中找不到结石的情况出现,一般可以在手术前一天晚上或者手术当天,拍一个腹部定位片(KUB),再一次确认结石在输尿管中的位置。但即便如此,拍片之后结石仍然有几率再次移动位置甚至排出。

术前定位片KUB箭头所指:右侧输尿管结石,左肾结石

也有人问能否在病人进入手术室后,准备做手术的前一分钟,做一个检查,判断结石的位置?

这在目前还不太现实,结石的检查主要是B超、腹部平片(KUB)、CT等,小型化能携带到手术室内操作的仅有B超,而B超对输尿管结石有很大的漏诊及误诊率。B超未发现结石并不能判断结石一定排出了。

除了结石排出体外,结石如果在术中上移到肾脏,也可导致输尿管内找不到结石。

输尿管结石的一种手术方式——输尿管镜碎石术,是一种微创手术。大致方法是,输尿管镜通过尿道进入膀胱,再进入输尿管内,找到结石后,再通过输尿管镜使用激光将结石粉碎排出体外。

输尿管平时处于闭合状态,为了让输尿管镜进入顺利,需要从输尿管镜向输尿管内注入生理盐水,冲开输尿管。

我们可以把输尿管镜比做一条在河道内向前游动的鱼儿,河道里必须有水流,鱼才能向前游动。

在注水过程中,输尿管内的结石有可能顺着水流向肾脏方向移动。一般输尿管镜是一种硬镜,只能在输尿管内追踪、处理结石。如果结石移动进入肾脏内,输尿管硬镜将对结石无能为力,导致术中发现不了结石。

其实像这种术中发现不了输尿管结石的情况,一般医生都会在术前谈话中与病人讲明,病人如果接受不了,不签字,医生不会做手术。

二、术前诊断有误。

这种情况可能性较小,但并非绝对没有。

正如前面所说,我们诊断结石一般通过B超、腹部平片、CT,有时候还要静脉肾盂造影,其中CT对结石诊断的准确率接近100%,这些方法互相印证,基本上可以排除诊断错误的可能。但实际上,无论术前做再多的检查,也无法保障绝对的、100%的准确性。这种情况下极小概率的误诊,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且治疗措施导致病人身体受到损害的事故。

所以,如果医生没有违反诊疗规范,术前做了必要的检查,术中操作合规,即使没找到结石,也不属于医疗事故,至于术中输尿管镜操作或者输尿管切开导致输尿管内出血,出血量一般不大,多数很快自行缓解。

而像提主所说,病人术前并没有做任何检查。不做检查,医生是通过什么来诊断结石的呢?仅凭临床症状及体格检查只能高度怀疑输尿管结石,如果仅凭怀疑就做手术,病人完全可以去卫健委或者法院告医院不合规。

但笔者感觉提主可能并没有了解病人的详细情况,在当今医疗环境下,医生不太可能不做任何检查,就给病人进行手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病人不明原因死亡很奇怪吗?疾病并发症是很常见的现象。无论现在科学再发达,医学都有挖掘不到的致命角落,也有更多的致命病毒在不断的变异。医疗科学总有触不到的、和解不开的迷。如果这都触犯刑法,这医生谁还敢去做?就拿这次新型肺炎来说,同样生病,同样隔离治疗,有的人还是熬不过这关走了,你是不是也认为医院要负刑事责任?因为最开始的死亡,大家也同样不清楚他的死亡原因,如果不是奉献者的遗体解剖,这个迷永远也不可能解开。我不知道你为什么会提这样的问题,但你的问题直接就让人觉得你非制医院于死地不可。我不知道你为什么这么恨医院,既然你信不过医院、医生,大可不去那里看病啊。你如果认为人死的不明不白,你可以要求司法鉴定,解剖尸体,让法医告诉你一切。但你现在的做法会让所有的医者心寒……

一、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3、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4、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5、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条件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必须具体以下几个条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在医疗行为中,损害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结果,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外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应由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和补救,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因为,该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等后果。对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必须会导致其肉体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而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残疾也将使其亲属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医疗损害既包括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财产的损失(、护工费等),还包括精神的损失。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民事侵权法理论,行为与后果有联系,才应承担责任。而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医疗违法行为是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医疗损害则是医疗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事实因果关系确定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属于造成医疗损害结果事实上的原因,法律因果关系确定构成事实上原因的医疗过失违法行为是否成为应对该损害后果负责的原因大小,不难看出,前者确定责任的成立,后者确定责任的范围。3、行为的违法性。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事故中,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违法或违规行为。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中,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观过错,仅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这一心理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结果导致对患者的损害事实发生,才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责任。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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