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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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并不能准确全面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对单位的处罚作出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双罚制为主。

1、双罚制 127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个实行双罚制表述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 只有6种罪名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如:私分国有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少数犯罪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因这种案件个人在其中的作用较大。

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刑法第31条对单位的处罚作出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于例外情况。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并不能准确全面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即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法律还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照规定。可是,《刑法》并没有对第31条规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正确地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之处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举例说明,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罚问题进行分析。一、法定代表人不当然地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匡达制药厂于1997年9月12日注册成立,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南菜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璐林,总经理王彦霖。匡达制药厂于1998年2月6日至1998年12月23日,共生产健骨生丸566600盒。总经理王彦霖指令保管员肖春霞将其中358313盒登记在药厂正式帐上,其余208287盒采用不登记入库的方法,另做记录,药厂销售科人员可以打白条形式将药品领走。被告人王璐林在任匡达制药厂的法定代表人期间,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坏死性骨病医疗中心共打白条领出5123大盒健骨生丸,销售后的金额为人民币4508240元,既没有在北京匡达制药厂登记入帐,亦未向延庆县国税局申报纳税,致匡达制药厂偷逃增值税税款人民币655043.42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2.97%。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璐林在偷税的过程中负有直接责任,以偷税罪判处被告单位匡达制药厂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单位匡达制药厂和被告人王璐林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单位北京匡达制药厂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王璐林无罪。[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2)延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3]一中刑终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本案中被告单位匡达制药厂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销售后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税款,其行为构成偷税罪,一、二审没有争议.争议的是能否以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王璐林的刑事责任。身为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王璐林当然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吗?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按照2001 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据此,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 决策作用的人员,且该行为是引发单位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这是行为条件。同时,这样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身份条件:1、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2、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只有实质性地参与单位犯罪,才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的具有相应的身份的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才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也是如此。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璐林虽然是被告单位匡达制药厂的法定代表人,但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璐林具有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采用打白条的形式,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偷逃税款的行为,证据证明逃税系总经理王彦霖授意所为,所以一审判决认定王璐林为被告单位偷税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改判王璐林无罪。该案也表明,单位中承担领导权限的人员只有实质性地参与单位犯罪,才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例:200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决定在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被告人李某系公司财务人员,积极了解信息,提供了开票途径和方法。之后,被告人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在外为A公司虚开了B、C、D、E公司四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9张,价税合计4394628.93元,其中税款505576.78元,已在当地县国税局申报抵扣。本案中,被告单位A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某,决定、安排公司人员为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积极起决定、指挥的作用,按照前述分析,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处以刑罚。而李某应否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对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纪要》规定,应“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应是单位内部的非领导成员,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如果不具有单位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参与实施相应的单位犯罪,则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2、该人员须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客观上是积极参与的。3、该人员须在实施单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是单位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和积极完成者。如果所起作用小,且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A公司成员但不是领导成员,虽然是受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指派,可他明知王某决定、安排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为用以抵扣税款,明知这种手段为法律所禁止,仍积极向王某提供购买发票的信息,且实际操作虚开了B、C、D、E公司四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9张,份数多,价税合计4394628.93元,其中税款505576.78元,数额巨大,已在当地县国税局申报抵扣,在实施单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故应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等其他法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2、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3、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至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但单位犯罪时,是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不具备上述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所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多人的,可以认定共同犯罪。四、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和《纪要》的规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可不区分主犯、从犯,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单位故意犯罪的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综上,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当持慎重态度,既不能因为是单位行为而网开一面甚至放纵,也不能打击面过宽;对其处罚,应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2.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说构成单位犯罪首先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具体规定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从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刑法将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3.单位犯罪,一般都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并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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