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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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一直在家,我在二轮承包分田4口半7亩多我们夫妻外打工出由母亲代种在99身体不好就把邻居种但是现在我们什么议据也设有得我,他们拿不出98年合同只有2004现在国家土地新政策规定土地三权分立: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互换的是什么权利,推定为经营权互换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但由于土地登记规则在效力层级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尚不构成行政法规,因此,你们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也好还是你们未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好,均不会因土地登记规则而无效。

我先假设你说的需要确权的农村土地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且你跟对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谓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即你们双方均属于同一行政村的成员,那么你们双方订立的名为《土地互换协议书》实为《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的话,我认为,你们双方订立的该协议应属有效。

理由如下:

1、本案发生时及截至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互换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民事原则来说,你们双方在真实、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宅基地使用权互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就已经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根据该条的释义,“本条考虑到我国光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该条即实际上承认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一定需要经过登记方为有效。当然在以后我国登记制度完善的情况下是应当进行登记的。另外物权法颁布于2006年,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20年前,此时物权法的规定尚不适用于本案。

3、《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况严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但由于土地登记规则在效力层级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尚不构成行政法规,因此,你们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也好还是你们未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好,均不会因土地登记规则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民享有经营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农户可以耕种农作物以及将耕种的权利流转给其他农户。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题主说是二十多年前双方调换的土地,属于第三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内的互换。生产队分产到户是在八二、八三年,那时候就已经把土地承包给个人经营了,土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而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流转日期的话,合同到期时间应该以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为起止。第二轮土地承包应该是在1993年开始,到2023年截止。按照你说的你们互换土地的年限大概是在九几年,应该是在二轮承包期限之内,你们草签的协议不知道有没有标明流转期限,如果没有的话,也应该在2023年前截止。

土地确权只是重新确定土地的经营权、面积、四至等,你们的协议不受影响。

现在的关键是你们草签的协议是否生效,如果在你们的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你的胜率较大。农村糊涂账太多,邻里之间以和为贵。

我的户口一直在家,我在二轮承包分田4口半7亩多我们夫妻外打工出由母亲代种在99身体不好就把邻居种但是现在我们什么议据也设有得我,他们拿不出98年合同只有2004

现在国家土地新政策规定土地三权分立: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互换的是什么权利,推定为经营权互换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顺应现实客观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

我是农村户口种地的,国家分给我十一亩地,我在2012年,把房子卖了,还带着那十一亩地,是流转给他的,在镇上双方签约了合同也没写日期,我在外面打工,在第二轮乘包,他拿到了土地确权证,我给他打电话,把我的地要回来,他说你流转给我,就是我的了,那时我也没想那么多,我把土地证,和粮食补贴卡都样他要去了,请问法官,我还能要回我的土地吗

首先要看你们当年写的协议是否仔细,能否体现出双方自愿的特点,如果能,则对你有利。

其次,你们有争议时的谈话录音对方是否提到当年协议是自愿的,注意,一定要是对方自然提到,你不存在诱导行为。方可有效。

最后,我觉得多是邻居相亲,建议还是以协调为主,必要时候可以依据他的要求,双方都作出一定退让。

这种事主要是取证,假如你手里的录音能证明当年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互换土地,或者有证人,那你就有胜算。假如你现在证据不足,那就想办法弄证据,让对方亲自承认,或者有其他人证明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可以调节,调节不成就开庭审理,主要是证据要弄到手。具体你可以找相关律师详细咨询。祝你能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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