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后夫妻如何解决财产问题
在晋代以前,中国是没有“离婚”这个词汇的,古称“仳离”。到晋代,“离婚”才正式出现在司法条例中。着名书法家王献之当时娶了名人郗昙的女儿郗道茂,王献之后来便与郗道茂“离婚”,而另娶的。古代离婚程序也没有现在这么复杂,丈夫的一句话就行了:丈夫不高兴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儿媳妇不顺眼,可以叫儿子——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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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古代离婚虽然没有现在这么复杂,但也有相应的规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与人通奸、品行不端、有恶疾、喜欢嚼舌头、偷东西这七种情况,丈夫才可以考虑离婚,官府才可以判离,即所谓“七出”。最典型的当是南宋着名诗人陆游与表妹唐婉离婚的一事,陆唐这对表哥与表妹情投意合、恩恩爱爱,可是陆母不喜欢唐婉这个儿媳妇,便逼陆游夫妻俩离婚,理由是“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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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出”后,女人的结局往往很凄惨。唐婉还是幸运的,离婚后找到了重情重义的好丈夫、皇室后裔赵世诚。但在财产分割上,唐婉是没有说话的份儿的。过去,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财产分割权,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这样,她是被陆游净身送回娘家的。至于,夫家的房产什么的,被“出”妻子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间,至于公婆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儿媳肯定没份。
但是,过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说一点儿财产也不能分割,但较为有限,比如自己当年嫁到夫家时陪过去的嫁妆、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言正顺地带走。这样允许带走嫁妆的“条例”,在历代婚姻法规中几乎都是不变的。如清律:“离婚之日是,无论何原因,其妆奁应听携去。”这一条规定,大清也曾作过司法解释。不过,也有的朝代规定,离婚后妻子不能带走一点财产,连嫁妆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这么一条,“不许似前搬取随身。”如果因女人原因,离婚改嫁的,可能连嫁妆也别想走,如现代女性一般移情别恋了,甚至要给前夫以经济赔偿。
对于平分夫妻财产,在古代也有特例。据宋洪迈撰《夷坚志》所记,宋代夫妻离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资财者”的说法。丙卷上有个“王八郎”条上,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让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产。男人身上有钱了,就喜欢包二奶、养小三什么的,古今都有这现象。当时,王八郎与与一个妓女搞上了,回家再自己的黄脸婆就不顺眼,要“出”掉老婆,娶这个妓女小三。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计,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变卖家产,把值钱的东西也藏了起来。
明清两朝以前,中华民族自信而开放,对婚姻的态度远非后世可比,汉、唐、宋三朝对离婚行为并不歧视,在婚姻法中对离婚的财产分配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又以宋朝对离婚制度最为健全,对财产的分配有详细的规定。
我国古代离婚法充分体现了对女方的保护,离婚首先要有正当的理由,称为“七出”。具体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
法律规定的七出是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同时为了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维护了女性权利,即所谓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但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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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离婚,男方也必须给予女方足以维持生活的财产。
女方的财产叫做“奁产”,字面的意思,是指女性的嫁妆。其实是代指女儿在娘家的财产继承权。
按宋朝法律,“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女儿获得的财产,就是“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女儿的财产。宋朝女性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
宋朝之后,女性就失去这种处分奁产的权利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向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明律和清律两朝社会意识形态愈发保守,对离婚行为充满了歧视。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女性的歧视态度溢于言表!
近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让大家对“离婚”的含义有了新的理解。
这个最新“解释”的司法初衷还是好的,维系家庭稳定是基本。“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新的解释对婚姻投机者进行了警告。比如,“婚姻致富”的可能性就小了。因为,公婆给儿子买的房产,离婚后媳妇是无份的。
那么,在中国古代,离婚后妻子能得夫家的房产么?
晋代以前,中国是没有“离婚”这个词的,古称“仳离”。到晋代,“离婚”才正式出现在司法条例中。著名书法家王献之当时娶了名人郗昙的女儿郗道茂,王献之后来便是与郗道茂“离婚”而另娶的。
古代离婚程序也没有现在这么复杂,丈夫的一句话就行了。丈夫不高兴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儿媳妇不顺眼,可以叫儿子出妻。孔子的弟子曾子,仅因为老婆蒸梨不熟,就将她“出”了。
魏王曹操年轻时对婚姻也不太严肃,仅仅是一时生气,就将很贤惠的原配丁氏给休了,这才有了曹丕生母卞氏“转正”的机会。
但是古代离婚也有相应的规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与人通奸、品行不端、有恶疾、喜欢嚼舌头、偷东西这七种情况,丈夫才可以考虑离婚,官府才可以判离,即所谓“七出”。
最典型的当是南宋著名诗人陆游与表妹唐婉离婚一事。陆唐这对表兄妹夫妻情投意合、恩恩爱爱,可是陆母不喜欢这个儿媳妇,便逼陆游离婚,理由是“不孝”。
后来,唐婉另嫁赵世诚。一次赵唐夫妇在禹迹寺外沈园遇到陆游,唐婉很意外,叫前夫为表哥,并请表哥吃了顿饭。饭后,陆游望着赵唐夫妻成双离去的背影,思绪万千啊!遂乘酒兴,在沈园的墙上写下了至今情感人间、令有情男女唏嘘的《钗头凤》。
被“出”后,女人的结局往往很凄惨。唐婉还是幸运的,离婚后找到了重情重义的好丈夫、皇室后裔赵世诚。
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财产分割权,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这样,她是被陆游净身送回娘家的。夫家的房产,唐婉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间。
这样说来,刚实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与古代的离婚竟然有惊人的相似,承继了古代离婚后在财产分割上的传统观念。
这样讲,并不是说正式实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而是觉得这样的财产分割规定更为合理,符合国情。东西本来就是夫家的嘛,它与离婚妻子没有财产分割权是两回事。
过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说一点儿财产也不能分割,但较为有限,比如当年嫁到夫家时陪嫁的嫁妆、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带走。允许带走嫁妆的“条例”,在历代婚姻法规中几乎都是不变的。
如清律:“离婚之日,无论何原因,其妆奁应听携去。”这一条规定,大清也曾作过司法解释。不过,也有的朝代规定,离婚后妻子不能带走一点财产,连嫁妆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这么一条:“不许似前搬取随身。”
如果是女方的原因,离婚改嫁的,可能连嫁妆也别想拿走。若像现代女性那样移情别恋了,甚至要给前夫以经济赔偿。
对于平分夫妻财产,在古代也有特例。据宋洪迈撰《夷坚志》所记,宋代夫妻离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资财者”的说法。丙卷“王八郎”条目中,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让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产。
男人身上有钱了,就喜欢包二奶、养小三什么的,古今都有这现象。当时,王八郎与一个妓女搞上了,回家再看自己的黄脸婆就不顺眼,要“出”掉老婆,娶这个妓女。
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计,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变卖家产,把值钱的东西也藏了起来。王八郎知道后,自然更生气,铁了心要与老婆离婚。协议离婚不成,最后闹上了衙门,县太爷判了“仳离”,并且允许妻子平分家产。
按例离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这个妻子连小女儿都要带走。王八郎强烈反对,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没有做爸爸的资格,整天与妓女鬼混,如果让他带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甚至无家可归,沦落为孤儿。
最后,深明事理的县太爷将小孩也判给了妻子。
宋代这个离婚案例很“现代”,离婚后,财产夫妻各半。但是,尽管如此,这“财产”中也不包括房产。
所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公婆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后儿媳妇没份”,颇有点古代“休妻”的味道,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我觉得还是对的,符合传统的中国婚嫁家庭伦理和财产处置规则。
古代离婚,还想财产的,怕是电视剧看多了。
女子结婚后,连自己都是丈夫的财产,还离婚,没死,就很不错了。
我国古代是男尊女卑的社会,基本趋势是,社会越发展,女子地位越低,对妇女的限制越严重。
《仪礼*丧服》载“夫,至尊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不二天也。”
“《论语*阳货》”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
东汉《女诫》“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
古代的情况;丈夫是天,君,父,妻子是,地,臣,子。民间也有“夫字天出头”的说法。
另。古代婚姻更像是一种买卖婚姻 ,也可以收财婚,就是丈夫把妻子买回来。如果要比喻的话,妻子就像一件物品,没有独立的人格与人权,话说“夫人”意为“丈夫的人”之意。
“古代还有典当婚,也就是买卖,妻子可以买卖,典当,做赌注,抵债,甚至杀掉。
武则天时期的酷吏来俊臣 的妈,就是其爸输掉的,给了姓来的,所以史学界至今就搞不清他爹是谁?
至于杀妻。
这个在唐代以前,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有罪的。如北魏长孙虑之母嗜酒,其父误杀,长孙虑上书”乞以身代老父命。“那时诸侯杀姬,精神错乱杀妻,均有罪。
唐代后,则分轻重量刑。其中过失杀妻可免罪。元以后,妻与人通轩,或者谩舅姑,杀妻无罪。
这还中法律明文规定的,民间底层这种事更不少。
所以说,古代妇女还想离婚分财产,能活着就不错了。
不过我国历史悠长,也能找出几例妻子主动离婚的例子。
《史记,管晏列传》载晏子车夫的妻子与其离婚的故事。晏子短其车夫形高,驾车时,车夫自鸣得意,其妻子见状,不满丈夫的得意的神情,离婚。
《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家贫,在车道上卖歌为生,妻子嫌弃大丈夫竟干这等事,离。
不过这也是载于汉代,越往后记载越少,甚至没有。
中国古代对男子比较照顾,女子地位比较低下,一般,离婚是不能带走财物的,更别提自己的儿女了。但是,宋代的王八郎“出妻”的故事就恰恰相反了。发妻不仅争得了夫家一半的财产,还争取到了儿女的抚养权。
这是一个关于男人有钱就变坏的故事。江淮大款王八郎,与一个妓 女搞上了,回家再自己的黄脸婆就不顺眼,要“出”掉老婆,娶这个妓女小三。协议离婚不成,最后闹上了衙门,县太县判了“仳离”,并且允许王妻平分家产。古代离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这个妻子连小女儿都要带走,王八郎强烈反对,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没有做爸爸的资格,整天与妓女鬼混,如果让他带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甚至无家可归,沦落为孤儿。最后,深明事理的县太爷将小孩也判给了妻子。仳离指的就是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