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可不可以签离婚协议书呢?
离婚也就是夫妻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在离婚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因为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上看法和感受不一致;
或者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及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
或者在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上互不相让,最终只能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同时处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夫妻俩可以签离婚协议吗?”,答案是当然可以。
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那么解除婚姻的方式仍然是可以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协议离婚均有详实的规定。
《婚姻法》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双方协议离婚,达成并共同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必须的,在协议书中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必须真实,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也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这样的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从什么时候开始呢?当然是从协议生效之日起。
那么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是不是当然生效呢?《婚姻法》第31条“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针对离婚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只有经过申请并符合条件,发给离婚证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协议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得随意反悔财产分割方案。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协议离婚未成的,关于财产的分割协议不生效——由此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论是离婚的意思表示,还是财产分割内容,均是有生效前提的。
离婚协议是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
根据该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所以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对共同财产,小孩抚养权等事项作出的处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当予以履行。
但是,现实中,部分夫妻会提前签订离婚协议,希望将来离婚时便按照事先签订好的离婚协议进行处理,对此法律是有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事先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如果没有离婚,是没有生效,不具有约束力。如果为预防出现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协议,这样的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俩可以签离婚协议书吗?法律有效吗?
最正常不过的离婚方式就是夫妻之间签订离婚协议,只要在财产债权债务上划分清楚,以及子女的抚养上没有异议,这样的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那种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而离婚的情形,恰恰是在上述原因上死搅不清的前提下才进行的。
契约精神之上,并人人遵守,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可以很直白的讲,社会的存在就是由大大小小的每一个契约组成并遵照执行的。大到国家大事,小到鸡毛蒜皮,其实都是契约约束的结果。
言必行行必果。包括口头上的约定,也是契约的一种,更不用说夫妻之间签订离婚协议书这种白字黑字的书面契约了。只要是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就是有效力的,能够得到公权力的保障来执行的。最终就是能够得到民政部门的认定而做出裁定二人离婚的结果。
至于虚假的,被胁迫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站不住脚的,在婚姻法上也得不到承认,也就引申不出来离婚的结果。